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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商法辅导:保险法

时间:2012-12-03 21:02来源:绝望的守候 作者:我的苏格拉底 点击:
一、新增: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一、新增: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上承认的利益。

考点预测:在保险利益原则方面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做了区分。

相关解析:对于人身保险,还是要求在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必须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对于财产保险,你知道年假计算方法。并不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只是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无权向保险人索赔。

二、新增法条: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考点预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抗辩权即对于保险人而言,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年假计算方法

相关解析:实践中大量存在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没有进行如实告知,依然同意承保,等发生保险事故时,再提出抗辩,这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非常不公平,因此新法增加此规定以寻找利益的平衡,实现当下社会公平、公正的社会主流价值观。

三、新增法条: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考点预测: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相关解析:新保险法在原法的基础上,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后附格式条款,即在投保人发出要约(填写投保单)之前已经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不仅要提示而且要作出明确说明,特别对于免责条款规定了说明的形式,年假计算方法。即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投保人说明。这是一条比较重要的规定,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业务员几乎很少主动向客户出示保险条款。对于客户来说,或者是没有查看条款的意识,或者因为这些业务员是熟人介绍,甚至本身就很熟悉(靠关系开拓业务是中国目前保险业务拓展的最主要方式),往往碍于情面不好意识索要合同条款。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往往很难对合同内容有清楚了解。可是,保险人却在投保单上印有“保险人已经对合同条款进行了说明,并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字样”让投保人签字确认。这已经成为保险人规避明确说明义务最有利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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