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面是中国法律网为您整理的流动人员失业登记办事指南(窗口办理) 一、受理条件(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现处于失业状态,失业前在本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人员,自失业之日起180日内。 流动人员在本市已办理暂住登记。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流动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实填写《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省就业失业手册》; (二)本人身份证、暂住证、计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与(雇主)解除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四)从事、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三、办理时限 (一)即时办理。 (二)新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政策依据 (一)《》 (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三)《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 (四)《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 (五)《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六、领件须知 请持受理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如下办理结果:已填妥有关项目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七、受理部门 (一)暂住地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二)暂住地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