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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报酬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关照

时间:2014-07-21 12:59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务厅(局)、处所税务局,新疆出产建树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务部分核准免税的所得”的划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报酬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关照如下: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明日支属凭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划定取得的工伤保险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关照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报酬,包罗工伤职工凭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划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贴金、伤残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工伤医疗报酬、住院炊事补贴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用度、工伤痊愈用度、帮助用具用度、糊口照顾护士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明日支属凭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划定取得的丧葬补贴金、扶养支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贴金等。
  三、本关照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构造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构造按相干划定予以退还。
  

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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