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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多少题目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时间:2014-10-17 11:40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发布日期:2013-04-25 浏览次数:9815 各

宣布日期:2013-04-25 赏识次数:98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出产建树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抉择》(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验。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办理现实事变中的题目,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元的正当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划定的“因工外出时代”的认定,该当思量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元指派的因事变外出,蒙受的事情危险是否因事变缘故起因所致。

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划定的“非本人首要责任”的认定,该当以有关构造出具的法律文书可强人民法院的见效裁决为依据。

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存心犯法”的认定,该当以司法构造的见效法律文书可能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四、《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可能吸毒”的认定,该当以有关构造出具的法律文书可强人民法院的见效裁决为依据。无法得到上述证据的,可以团结相干证据认定。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明劳动相关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奉告当事人可以向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时代,作出工伤认定抉择的时限中止,并书面关照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相关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该部分自收到见效法律文书之日起规复工伤认定措施。

六、切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气象的,职工地址用人单元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事变日内向用人单元地址统筹地域社会保险行政部分陈诉。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元违背法律、礼貌划定,将承包营业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可能天然人,该组织可能天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营业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元包袱用人单元依法应包袱的工伤保险责任。

八、曾经从事打仗职业病危害功课、其时没有发明罹患职业病、分开事变岗亭后被诊断或判断为职业病的切合下列前提的职员,可以自诊断、判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该当受理:

(一)治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打仗职业病危害功课的退休职员;

(二)劳动或聘任条约期满后可能本人提出而扫除劳动或聘任条约后,未再从事打仗职业病危害功课的职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下手段判断,前款第(一)项职员切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前提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均匀月缴费人为可能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均匀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二)项职员被判断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划定应以本大家为作为基数享受相干报酬的,按本人终止可能扫除劳动、聘任条约前12 个月均匀月缴费人为计发。

九、凭证本意见第八条划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职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判断书)中明晰的用人单元,在该职工从业时代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划定,别离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元付出工伤保险报酬;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元凭证《条例》划定的相干项目和尺度付出报酬。

十、职工在统一用人单元持续事变时代多次产生工伤的,切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划定领取相干报酬时,凭证其在统一用人单元产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

十一、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划定遏制付出工伤保险报酬的,在遏制付出报酬的气象消散后,自下月起规复工伤保险报酬,遏制付出的工伤保险报酬不予补发。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划定的“新产生的用度”,是指用人单元职工介入工伤保险前产生工伤的,在介入工伤保险后新产生的用度。

十三、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各项报酬应按《条例》相干划定付出,不得采纳将恒久报酬改为一次性付出的步伐。

十四、审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报酬时,若上一年度相干数据尚未发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世界城镇住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域职工月均匀人为审定和计发,待相干数据发布后再从头审定,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可能用人单元予以补发差额部门。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划定与本意见纷歧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执行中有重大题目,请实时陈诉我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4月25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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