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侵犯企业名誉权者提起诉讼的法院管辖地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又作更具体的解答: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即:原告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管辖。 5.如何计算因侵权造成的损失? 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 6.企业名誉权受侵犯可否要求精神赔偿?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企业单位的精神赔偿要求不会被支持。 7.侵权者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对比一下赔偿协议书范本。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的,甚至追究。 8.被侵权单位不是法人怎么办? 由于现行关于单位名誉权的法律规定均制定较早,可能没有考虑此类情况。但,依据其立法精神,非法人单位应当参照法人单位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