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过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结合庭审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人***两位证人的证人证言能够清楚的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另外,原告作为被告公司员工,被告公司为了激发员工积极性,曾向原告提供***作为员工的福利,也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应该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若补缴不成赔偿相应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原告与被告自2011年9月起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照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因此,被告应为原告补缴2011年9月至2012年7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如果不能补缴,被告必须赔偿原告等额损失。其中其中养老保险损失3275元/年×2个月×9÷12=4912.5元,失业保险损失675元/月×3个月=2025元,医疗保险损失元。 三、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但被告至今未依法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元。 四、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0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对比一下欠条格式。“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度。”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每周工作7天,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依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自2011年8月至今的加班工资4000元/月÷21.75天×9个月×8天×1.5=.06元。 五.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住院期间元 依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照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因为被告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致使原告无法享受工伤待遇,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原告住院期间医药费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谢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