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苏联、法国、德国的法律中都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但是在法国和德国,刑事和民事诉讼也是可以分开进行的,并且刑事诉讼并不妨碍被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前苏联的法律则只规定了物质上的赔偿,国家干预颇多,其结果是在前加盟共和国格鲁吉亚“5年中造成的损失仅有一半多得到了赔偿。” 相反,英美法系国家特别强调民事诉讼的独立地位,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完全分离,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存在任何依附关系,而是一种纯粹的平行关系。由于不允许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犯罪行为的损害赔偿主要由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并且被害人只能在刑事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才能提起追偿损失的民事赔偿诉讼。此外,还可以通过私人保险、公共资助、国家补偿等形式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赔偿。 而现在,那些实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也发现,混在一起会产生太多“公私难分”的问题,它们也在逐渐地向英美法系国家学习,这其中就有日本。(参考《合并与分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民事赔偿独立后,还有许多步要走 1.细化精神损害赔偿范围;2.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标准;3.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并举,充分考虑被害人所受的伤害;4.建立起保险、公共资助、国家补偿等形式,确保就算加害人没钱,被害人也能获得抚慰…… 结语: 一个人被另一个人骂了,他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一个人被另一个人打成重伤,他却无法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逻辑虽然可笑,却真实存在。说到底,“公私不分”之下,个人权利就只能免提作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