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的自诉程序是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实施加害行为的被告人进行送达,然后开庭审理,最终就刑事和附带民事诉讼一并予以判决,这样处理的结果不存在缺憾。但对于以下几种结果却明显存在法律保护和处罚上的缺失:第一,当事人自行和解及起诉后又撤诉的轻伤案件。对于这两类轻伤案件,受害人的遭受的民事损失得到了赔偿,但加害人的犯罪行为却没有得到处罚。由于轻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行为,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处罚范围,因而无法对其进行处罚;对加害人的刑事责任,由于被害人没有起诉,或者撤诉,人民法院没有进行判决,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就不能认定其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其也得不到刑事处罚。往往是轻伤案件的加害人得不到任何的处罚,较之轻微伤的治安处罚,反倒对实施轻伤害行为的人更为有利。第二,对加害人刻意躲避的轻伤案件。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对嫌疑人可能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也可能不采取强制措施。被害人伤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而此时,加害人却无法找到,人民法院无法对其进行送达,而涉及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到庭,案件无法审理,最终案件只好中止审理,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无法得到救济。 纵观上述种种情况,笔者认为先要在立法上对其进行规范,对第一种情况规定一种处罚方式;第二种情况对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由公安机关通缉抓获后变更强制措施;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对其进行通缉抓获后采取强制。同时,将案件转为公诉案件,使犯罪行为得到处罚,被害人的损失得到救济。 轻伤害案件的处理途径 xx县城关商业发达,娱乐场所多,人口流动性大,接处警量非常大。在这些警情中因群众之间小事引起的纠纷占到多数,其中造成伤害的也不乏其例。通常情况下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轻微的伤害治安案件,民警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使大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当场和解。而一些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也不在少数,根据目前法律法规有三种解决途径,分别是公安机关调解、公诉和当事人向法院自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