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公安机关组织调解。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案件适用调解的,公安机关优先采取调解。因为本身此类案件一般情况下都是街坊邻里之间、顾客之间、学生之间因为一点点小矛盾引发纠纷,双方互不相让,矛盾激化引发轻伤害案件。这些案件基本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公安机关的职责就是要认真调解,化解这些人民内部矛盾。在民警的说服教育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当事人来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且程序简单;对民警来说是用了最简单的办法有效解决了人民内部矛盾。但是现在的轻伤案件中,大多数当事人都在经济赔偿方面不能达成一致,造成调解失败。 受害人经鉴定确认构成轻伤后,有的不愿意调解,要求严办嫌疑人,有的认为自己因为受伤而误工,且在治疗过程中花费时间和金钱,身心均造成伤害,遂向违法嫌疑人及家属提出大额赔偿,少则几千元,多则数万元。而违法嫌疑人有的认为自己主观过错不大,或者认为案件起因双方均有过激行为,案件过程中双方均有过错,虽答应赔偿但无法接受受害人一方狮子大开口式的大额赔款;而且有的违法嫌疑人因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承担全部或部分经济赔偿。一方大额索赔,一方拒不赔偿,由此双方当事人在经济赔偿问题上互不退让,公安机关的先前劝说也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而失效。因此,轻伤案件调解多因在经济赔偿问题上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而造成调解失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