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2 > 起诉书范文 >

北京一工商人员违规罚款商户5千 多次更改金额

时间:2012-10-31 08:35来源:缅甸翡翠销售 作者:苏州亲密爱人婚纱摄影 点击:
网店主曾华(化名)在海淀区一居民区内租了套房,办公兼做库房。 这不是他注册公司的经营地,他注册的公司地址是虚拟的。 9月17日起,中关村工商所巡查员廖某,发现并开始对曾华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新京报记者经历了双方从沟通到处罚的过程。 双方沟通中,

网店主曾华(化名)在海淀区一居民区内租了套房,办公兼做库房。

这不是他注册公司的经营地,他注册的公司地址是虚拟的。

9月17日起,中关村工商所巡查员廖某,发现并开始对曾华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新京报记者经历了双方从沟通到处罚的过程。

双方沟通中,廖某说出的处罚名目和处罚的金额都在不断变化。且不断告诉被罚店主如何违反正常规定、规避或减轻处罚。

廖某向店主曾华收取了5000元罚款,并未给曾华任何罚款单据或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工商人员处罚名目的变化:

1、无照经营 2、私设分支机构,属违法经营 3、异地经营 4、无照经营

当事工商人员处罚金额的变化:

1、罚款1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或由廖某帮忙规避法律法规,罚款2万元。 2、最低处罚1万 3、5000元

9月17日,海淀区豪景佳苑小区,网店店主曾华的库房里来了两个工商人员。男的姓廖,女的姓孙,自称是中关村工商所的。

曾华回忆,两名工商说,曾华租的房子之前有公司在这经营,现在那公司不见了,二人来核查注销,让他协助做个公证。

两人进门后,廖姓工商人员跟曾华聊天,孙姓工商人员举起相机,对他的货物、货架、电脑拍照。

拍完照后,工商人员告诉他“你这是无照经营”。

违法经营店主被查

“我有工商执照,给会计去做账了。”曾华向工商人员解释,无效。他被告知“第二天下午去工商所接受处理”。

今年4月,为了靠近货源,网店主曾华在豪景佳苑小区租了套128平方米的民居,办公兼做库房。“很多小网店的店主都是这样的。”今年8月,一家注册公司中介给他找了虚拟地址,9月3日,他注册了公司。

曾华知道,他这么做是违法的。中介给他找的注册地并不在这个工商所辖区,按规定,注册地和经营地应吻合。

9月18日,中关村工商所,曾华向廖姓工商人员递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曾华说,廖某告诉他“这是私设分支机构,属违法经营”。

“他给了我两种解决方案。”曾华说,第一种是罚款1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第二种,由廖某帮忙规避法律法规,罚款2万元,公司在这个工商所备案。

曾华提出需要一天考虑时间,廖某最终同意,“临走时廖某提醒我,不要试图找熟人托关系,这事也不要让别人知道。”

为什么“这事不能让别人知道”?曾华疑惑,他咨询律师,律师告诉他这属于异地经营,按规定,工商会给他开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纠正,将被罚款。

他说,此前接触中,工商人员未提及“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字样。“为什么我直接就被罚款了呢?”曾华再次起疑。

曾华回忆,9月26日,廖某带人再次找到他,并说国庆节后处理。

三种处罚名目?

10月10日上午,按廖某的要求,曾华再次来到中关村工商所,记者以曾华亲戚的身份同行。

工商所内“海淀分局中关村工商所人员公示”的右下角,张贴着廖某的照片,工号显示为06570。工商所人员称,廖某是巡查员、专管员。

廖某将曾华带进中关村工商所3楼一间办公室,关闭房门。他取出曾华的租房合同,指着租房双方签字处说,“你这是签的名字,你在这经营就属于无照经营,你该在这盖个章,并且设立个分公司,现在问题就在这儿。”

其间,廖某还提出了私设分支机构和异地经营的说法。

曾华询问,对自己的处罚究竟该算私设分支机构,还是异地经营?

廖某笑着说,异地经营和私设分支机构处罚都比较重,“好家伙,你那规模不小啊,要是真撵你走,你搬家都是个事,多大工程啊,我看出来你也着急,刚起步不容易,你别按异地经营走,就按无照经营走。”

前前后后,曾华听到了三个有关违规的名词:私设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和无照经营。

当时,经廖某一说,曾华说,他也搞不清自己到底违反了哪个名目。

对此,北京市工商局某分局一名负责企业监管的管理层人士表示,曾华在A地注册公司而在B地办公、经营,这种行为属擅自更改企业登记事项。“这属于异地经营的一个种类。”这种说法和曾华咨询的律师说法吻合。

记者以咨询者身份就曾华的情况,询问东城区幸福街工商所,工作人员称,由于曾华在A地注册后并未在该地办公,A地只是一个虚拟注册地址,其事实上的办公地B地,不能称之为分支机构,曾华的情况不属于法规中的擅设分支机构。

罚款“去向不明”?

10月10日,廖某最后还是“建议”按无照经营处罚,“最低处罚1万,低于1万我做不了”。

廖某说,按无照经营是对曾华降低了处罚,“你要在这干我就得罚,处罚了我就能免责,明年你不走就接着罚,你考虑你的成本,要觉得合适就继续在这干。”

曾华问,“能不能把我的公司迁到你这的工商所管辖区域?”

廖某称,没什么手续能使曾华目前的经营合法化,“你那么多货,又守着货源,让你搬到其他能办理公司迁入的地方,也许你就失去了生命力,问题是你还得在这干。”

“今年你就按无照经营走,下一步我给你提供个地方,把你的地址变更到附近的地方,还是虚拟办公,就不用年年交罚款,(企业)背着罚款的名声不好听。”廖某压低声音说,“1万元承受得起吗?”

曾华说,自己是小企业、房租高、生意不好,“无力承受1万元罚款。”

“这样吧,我给你做主了,5000元,到时我找领导说说。”沉默了几秒,廖某说。

廖某建议,找个别人的身份证去对应这笔罚款,听说起诉书范文。“别用你法人的身份证,随便找个人的身份证,反正罚的不是你这个企业法人,至于是谁无照经营,不是你就行了,如果明年还按无照经营走,就再换个身份证。”

“找个别人的身份证交罚款?”曾华又有了疑问,我(企业法人)交了罚款,工商备案的被罚者却是另一个人,“那我交的罚款,岂不是去向不明了?”

没有票据的“5000元”

跟曾华谈处罚名目和规避措施的半个多小时里,廖某多次催促曾华“回去准备”。

曾华提出,能否给开罚单或收据,廖某表示不开罚单,“要是今年不给你立案,要有发票还早着呢,几个月内是没有这些东西的……“不开罚单,对公司没任何记录,我们罚的钱都直接通过银行进了国库,你做账自己找票顶吧……能不立案就不立案,能拖就给你拖。”

10月11日,按照约定,曾华带上了他妻子的身份证,中午1点到中关村工商所交罚款。记者再次随同。

11日中午,到了工商所门前,才发现门内拴着锁链,玻璃门上张贴着,下午1点30分开始办公。

曾华拨通廖某电话,旋即,3楼一个窗户探出一个脑袋朝楼下看了一眼,几分钟后,廖某打开了玻璃门锁链。将曾华放进门,又把铁链挂上。

进门后,曾华以为廖某会带着他进入办公大厅服务窗口,等工作人员午休之后再交罚款,但廖某将曾华一行带进一楼一间光线较暗的接待室。

廖某先是询问曾华何时过来办理公司办公地点变更,随后伸出右手,做了个拇指和食指中指捻动的动作,曾华从口袋中掏出准备好的5000元钱。

廖某从其手中接过钱,在玻璃桌上磕了一下,当着曾华和记者的面开始数钱,接待室里响起哗啦啦的数钱声。廖某边数边问,“身份证复印件带了没?你别带过来的是你的身份证就行。”数完钱,他起身将钱塞进裤兜。

“就这样了,不需要办其他了。”他催促曾华和记者离开。

从走进工商所大门到交钱完毕,前后不足10分钟。

北京市工商局某分局一名负责企业监管的管理层人士表示,被处罚的企业需到银行交纳罚款,直接入国库,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无权限直接收取罚款,到银行交纳罚款后,银行会当场开具国家统一的罚付款收付凭证。

交完罚款,曾华说,“虽然我(的网店)违法了,但我交的罚款,还是不明不白。”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 律师说法

廖某罚款程序涉嫌违规渎职

北京嘉安律师事务所苏怀东律师认为,廖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行政执法过程中,私自决定处罚数额的多少,口头做出罚款决定,违反了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苏怀东说,廖某向行政相对人教授“如何规避处罚”并明确指示“你别带过来的是你的身份证”,其行为已经构成渎职,其行为涉嫌徇私舞弊,相关部分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行政处罚罚缴分离的基本执法原则,廖某违反规定当场向“曾”索取5000罚款且不开任何罚没票据,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行为因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张永生

(新京报)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