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找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具体的关于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的规定.
相关的条文如下: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无相关规定. 只有一个<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有如下规定:第四十四条知悉或者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履行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在离开企业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的业务。 企业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原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 补偿费,补偿数额不得少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
楼主:知我者鲍子也
时间:2008-09-30 10:34:56
另: 国家科委1997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而做出的如下规定:“竞业禁止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用的,竞业禁止条款自行终止。” 这个规定还没有废止.所以应该还有效. 很多同行认为,企业如果不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则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不知道是不是依据这个规定? 一起讨论这个问题时,一个小朋友还提到,如果企业不足额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则产生怎么样的法律后果? 如果有相关实际判例,希望各位拿出来大家一起探讨学习!
作者:kjgvnmg
时间:2008-09-30 11:19:52
不错 不是我不小心!~~~
作者:ruc8668
时间:2011-07-11 15:23:1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地方法院指导意见》 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3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如在此后认为劳动者不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告知前劳动者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因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履行期间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3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 60%确定补偿费数额。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作者:ruc8668
时间:2011-07-11 15:27:08
上述规定的链接如下:
作者:仲裁员
时间:2011-07-12 17:55:01
楼上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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