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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妇女咬公安局副局长, “咬”的到底是什么

时间:2012-09-22 07:28来源:一千亿 作者:王露 点击:
网上传言:声称警方办案不公、对案件定性不准,4名妇女大闹县公安局并将一公安局副局长咬伤致其住院。6月2日,洋县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将带头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洋县公安局政委李定红表示,受害人家属多次到洋县公安局上访,洋县公安

   网上传言:声称警方办案不公、对案件定性不准,4名妇女大闹县公安局并将一公安局副局长咬伤致其住院。6月2日,洋县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将带头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洋县公安局政委李定红表示,受害人家属多次到洋县公安局上访,洋县公安局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有关规定,均对受害人家属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和答复。如果公安部门对案件定性不当,检察部门会退卷或要求补充侦查,受害人家属也可通过正当渠道反映情况。但他们的冲动行为已经违法。

   出于案件材料不详细的考虑,我不评论4妇女的行为是否正确,也不考虑案件的定性是否真的准确或错误。我只是想,这个事的发生,代表一种不和谐。

   当官者,要为官、要亲民。为官要有官样子、亲民要有亲面孔。但关键是要有执法为民的政治素质。有了良好的基本功再来搞形象,做好本职工作再来谈政绩。近来,国家在强调和谐,公安局有保护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却不能保护自己领导被人撕咬。这是做官没有威严震慑力“震不住”呢,还是搞“亲民”执行“和谐政策”过了头呢?

   为民者,要民权、要守法。民的权讲的是比法之权更广泛的权,本身含有相关个体或群体对事物的理解程度的意思,每个人对同一事物理解因个体差异会有不同;守的法只能是国家通行的法律规范,既称“规范”就是“圈”或者“框”,通常叫“方圆”,再大的方圆、再周密的法律规范也盛不下所有的事物,这就是“规范”与生俱来的缺憾,也是“法”最大的弊端。当“法”圈内对事物定性与圈外人的“权”追求相比的差异,在社会群体容忍度之内时就属于“误差”,是正确的。但,同时问题就来了,当“法”圈内对事物定性与圈外人的“权”追求相比落差太大时,超出了群体容忍度,就是错误,是立法、执法的错、还是被执法人(群)的错?当然,无论是谁的错,总是有错的。

   回到本案,4妇女咬公安局的副局长,“咬”的人心疼,被咬的副局长身心疼痛,咬人的4妇女觉得公安局处事不公发泄一通还要背上“罪名”,自觉“有理”被人欺又“被人拘”。她们心也会痛。我们也觉得“痛心”。

   “痛”会让人更加回想“不痛”的时代。数年前,“(副)公安局长”被咬没听说过、也没有人敢想,倒是改革使得现在“脚步越迈越大”、“胆子也越放越大”。其实好像原来的某些东西不一定都要改,合适的就留下。如果这一咬能“咬来”些有益的东西,“咬掉”些不适宜的东西。让“官民”“亲如一家”不再“视同水火”,那就真的和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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