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陕西省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宝鸡律师 何新营 电话) 说明:本标准根据陕西省统计局2010年3月3日公布的《2009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计算,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雇佣关系人身损害、经营场所人身伤害、故意伤害人身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相关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医疗费: 根据医疗费相关票据据实计算。 二、误工费: 按照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损失计算,一般为(误工天数×每日误工损失),误工天数最长计算至伤残鉴定前一日。 三、护理费: 首先,住院期间以及医嘱休息期间的护理费,原则上计算办法和误工费计算办法相同。 其次,出院以后伤残等级比较严重的,根据法医鉴定的护理期限和护理级别确定最终的赔偿标准。 四、交通费: 按照实际发生的票据计算,要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18元×住院天数=(赔偿数额 )。 六、营养费: 根据医嘱合理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首先,城镇户口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1、死亡赔偿金、一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为:元×20年=元。(元为陕西省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二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为元×20年×90%=元。 3、三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为元×20年×80%=元。 4、四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为元×20年×70%=元。 5、五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为元×20年×60%=元。 6、六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为元×20年×50%=元。 7、七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为元×20年×40%=元。 8、八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为元×20年×30%=元。 9、九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为元×20年×20%=元。 10、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为元×20年×10%=元。 其次,农村户口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1、死亡赔偿金、一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为:3438元×20年=元。(3438元为陕西省200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二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为:3438元×20年×90%=元。 3、三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为:3438元×20年×80%=元。 4、四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为:3438元×20年×70%=元。 5、五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为:3438元×20年×60%=元。 6、六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为:3438元×20年×50%=元。 7、七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为:3438元×20年×40%=元。 8、八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为:3438元×20年×30%=元。 9、九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为:3438元×20年×20%=元。 10、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为:3438元×20年×10%=6876元。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一般国产通用价格计算,更换周期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九、丧葬费: 元÷12个月×6个月=.50元(元为陕西省2009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首先,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的计算标准: 元×伤残等级赔偿系数(按照伤残等级一到十级,对应比例为100%到10%)×赔偿年限(未成年人计算到18周岁,其他计算20年期限,60周岁以上多一岁减一年,75周岁以上统一按照5年计算)÷扶养人人数=赔偿金额。 其中,元为陕西省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其次: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的计算标准: 3349元×伤残等级赔偿系数(按照伤残等级一到十级,对应比例为100%到10%)×赔偿年限(未成年人计算到18周岁,其他计算20年期限,60周岁以上多一岁减一年,75周岁以上统一按照5年计算)÷扶养人人数=赔偿金额。 其中,3349元为陕西省2009年度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实际情况确定。 十二、法医鉴定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票据计算。 十三、后续医疗费: 实际发生之后再行主张,或者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一并主张。 (注:上述标准适用于陕西境内,含西安、宝鸡、汉中、延安、渭南、铜川、安康、榆林、商洛、铜川、咸阳等区域,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 何新营律师整理 2010年3月9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