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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刑法:盗窃罪

时间:2012-12-20 22:38来源:·尹琦· 作者:添添2000 点击:
(一)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盗窃罪的主体,但单位集体盗窃公私财物,所窃取财物由单位所有的,应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主观方面 盗窃罪的责任形式只能是故意,且必

(一)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盗窃罪的主体,但单位集体盗窃公私财物,所窃取财物由单位所有的,应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主观方面

盗窃罪的责任形式只能是故意,且必须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窃取的,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不应认定为盗窃罪。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只有以“以牟利为目的”才构成盗窃罪。所谓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3.客观方面

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此外,根据《修正案(八)》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的,都成立盗窃罪。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倘若只是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如将他人喂养的鱼放走,便不是窃取行为。

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行为人对于由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二)以盗窃罪论处的几种特殊情形: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3.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较大的;

5. 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6.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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