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的类型 (一)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债。按份债权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按份债务的各方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 2、连带之债是指窄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人的为连带债务。 二、债的效力 (一)效力扩张-债的对外效力 1、债权物权化 债权物权化是指债权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即具有物权的对世效力。债权物权化主要体现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上,即出租人将标的物转移给第三人时,该受让人虽然不是的当事人,但是仍然受该租赁合同的约束。对于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二)债务人的义务 1、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在债的发展过程中为了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债权人不可独立诉请,只能于债务人不履行时要求损害赔偿的各种义务。 附随义务主要有前合同义务(通知、保密等义务)、后合同义务(如雇佣合同结束后,雇员对原单位的保密义务)、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三、债的担保 (一)、保证方式和责任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产生连带保证可以是明示,也可以依推定 3、共同保证 4、最高额保证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