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接济金尺度按本关照划定执行,一次性接济金计发基数为纳入根基养老保险基金付出的养老报酬, (二)企业在职职工及未纳入根基养老保险基金付出报酬范畴职员的丧葬费、一次性接济金由地址企业付出,其一次性接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解为15个月,其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接济金由根基养老保险基金付出, 法律适用器材箱 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适用器材箱 > 非因公死亡抵偿项目及尺度 重庆市非因公死亡抵偿项目及尺度 重庆市非因工死亡报酬 重庆市人民当局关于调解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接济金尺度的关照 文号:渝府发〔2008〕97号 发文单元:重庆市人民当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当局,由根基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有关单元: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死亡善后事变。 四、执行时刻 2008年10月1日及其往后死亡的企业职工。 本关照施行后死亡的,一次性接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人为或养老金(纳入根基养老保险基金付出报酬职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根基养老金),丧葬费和一次性接济金所需资金,市当局有关部分, 三、资金列支渠道 (一)介入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根基养老金的职员,其丧葬费、一次性接济金尺度按本关照划定执行,所需资金由根基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六、市劳动保障局、市财务局按照本关照拟定实验意见,比照本关照划定享受丧葬费及一次性接济金;本关照施行前死亡的,《重庆市人民当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报酬暂行划定〉的关照》(渝府发〔2000〕42号)第三条、第四条划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遏制执行, 一、调解范畴及工具 本市行政地区内与企业成立或形成劳动相关的职工和退休(职)职员(以下统称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 (二)凭证《重庆市人民当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元事变未介入根基养老保险高出法定退休年数职员有关养老保险题目处理赏罚意见的关照》(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人民当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早年被征地农转非职员根基养老保险试行步伐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往后新征地农转非职员根基养老保险试行步伐的关照》(渝府发〔2008〕26号)划定参保,本关照施行后死亡的,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接济金尺度比照同时期企业职工死亡相干报酬尺度执行,比照本关照划定享受丧葬费及一次性接济金;本关照施行前死亡的,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者死亡时有直系支属(包罗怙恃、夫妇、后世)的, 二、调解步伐及尺度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现将有关事项关照如下,市当局抉择调解我市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接济金尺度, 110法律咨询网编辑清算 , 五、其他 (一)以个人身份介入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根基养老金的职员,养老报酬纳入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基金付出的职员,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接济金尺度比照同时期企业职工死亡相干报酬尺度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