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蔡律师
时间:2012-10-23 18:34来源:心随林动 作者:女装正太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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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价格鉴证结论书依据的鉴证标的(指无铅锡条)的状况是全新灭失物,这不符合被盗锡块是在用灭失物的实际情况,又因办案单位并未提供实物(指被盗锡块)以供价格鉴证,由此,我们认为:本案《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认定的鉴证价格即70公斤锡块价值为
一、因价格鉴证结论书依据的鉴证标的(指无铅锡条)的状况是“全新灭失物”,这不符合被盗锡块是“在用灭失物”的实际情况,又因办案单位并未提供实物(指被盗锡块)以供价格鉴证,由此,我们认为:本案《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认定的鉴证价格即70公斤锡块价值为元,并不十分科学。相反,三犯罪嫌疑人一致供述的元,可能更符合“在用锡块”客观合理的实际市场价格,证据事实为:
(一)B公司蒋某某、陆某某及A公司盛某某、陈某某四人的证言都一直证实:被害单位的波峰焊机及在用锡块,已购买并使用了一段时间,而且之前已维修过至少一次。这说明:在用锡块不但不是全新的,而且根本无法达到全新锡块高达99.7%的含锡量,这突显了鉴定价格以全新锡块为依据的不科学性,对于上述三被告人来说,这样的鉴定价格也有失公平。
根据①被害单位B公司生产主管蒋某某的笔录:“因为之前我们公司的波峰焊机有问题,而这种焊机是我们从深圳市A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即要求派人来修”和 ②部门经理陆某某笔录:“我公司的波峰焊机一直有问题,2011年3月15日,我就联系设备厂家要求其过来维修…”以及③A公司财务盛某某的笔录陈述:“问:你们(指A公司)是否委托过他们(指李某某等三犯罪嫌疑人)”到公明B有限公司维修设备?答:去年的时候(时间记不清了),最近没有过”以及④售后人员陈某某的陈述:“他们公司的一些设备、焊机等一些材料是我们公司提供的,然后我们负责售后维修和清洗,以前他们的维修请求是…”可知,维修单位和被害单位至少一致证实了:被害单位的波峰焊机及其锡块是“在用的灭失物”,而非“全新的灭失物”,核定其价值无法以全新的标的标准来计算。 深圳福田盗窃律师 深圳福田盗窃律师咨询电话 (二)被害单位B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有“实际被拿走70公斤左右,因有一些锡渣、锡灰约几十公斤未被拿走,完全属于报废状态”,可知:被盗锡块不但处于“在用”状态,而且极大可能已在用了相当长时间,因为,按常理可以推断,产生如此多的杂质和渣滓需要的时间必然不会短暂。既然如此,以全新的灭失物核算被盗锡块的价值,更加显得不科学。
根据价格鉴证结论书中“限定条件”第4项:“未提供实物的价格鉴定,若实物和相关证据与本次提供的证明材料不一致,应当按照标的的实际情况进行重新鉴定”的说明,我们认为:核算本案被盗锡块价值,应以“在用灭失物”为标的状况,再采用公开的市场价值标准来确定客观合理的价格。既然本案未查获被盗赃物并且当事人亦不曾申请重新鉴定,则法庭理应考虑本案灭失标的是“在用”已久的实际情况,以及赃物的实际售卖价值元与理论鉴定价值元之间,接近5000元的较大差距,综合本案被盗锡块的实际情况以科学地认定其确切价值,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 我们认为:在数额不一致且有证据证明确实差距较大时,我们建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有利于三被告人的解释,酌情适度减少被盗锡块的价值,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罪责刑相适应。
二、本案三被告家属已代表各被告,向被害单位积极退赔,最大限度地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请法庭考虑此情节并酌情对三被告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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