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的立法价值与构建(
时间:2012-10-25 06:07来源:我是我 作者:梅霞 点击:
次
我国《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遵守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前或在处罚过程中以及处罚后,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让人们了解情况。通俗一点讲,就是让人们知道和明白。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
我国《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遵守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前或在处罚过程中以及处罚后,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让人们了解情况。通俗一点讲,就是让人们知道和明白。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包含两层涵义:一是将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公开,使人们事先了解,以便遵守;二是不公开有关规定,那么“人们无法了解也无法要求其遵守,更无理由对其进行处罚。” 坚持行政处罚公开原则,就是将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众知悉,以增加行政处罚的透明度,体现行政处罚的民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促进公民对行政处罚的民主参与,方便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这就是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立法的根本价值。 二、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的构建 行政处罚公开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比较笼统、松散,且有补充之必要。 公开原则,是行政处罚程序不可缺少的原则。行政处罚如不公开,则可能变成为一种危险专横的行政,公民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威胁甚至受到侵犯。那么,行政处罚的主体、种类、程序等等都应明明白白地规定在法律中,克服一些部门和地方行政处罚过乱以及随意处罚的现象,让人们知道哪些行为该罚,哪些不该罚,哪些机关有权作出哪种处罚,哪些机关无权作出处罚等。由此,公开原则应由以下几种制度来体现: (1)法的公开制度。即有关行政处罚方面的立法应让人们知晓和参与,从而取得人们的支持和认同。“公民们如果知道什么事情要受罚,并知道这些事情是在他们可做不可做的能力范围之内的,他们就可以相应地制定他们的计划。一个遵守已公布的法规的人不必害怕对他的自由的侵犯。”这要求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要以适当途径公开,使人民有了解与遵守的可能性。 (2)表明身份制度。《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这说明行使执法调查、处罚送达、执行处罚等职务的执法人员在例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表明自己身份的证件、文书或者佩带标志,受委托执行行政处罚职务的,要出示委托证明,以便让行为人了解其合法身份,使行为人免受行政机关的越权、滥用职权以及失职行为的不法侵害。
(责任编辑:admin) |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