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 -
第四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以下是调整事项的例子: (一) 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 (二) 销售退回; (三) 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 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会议,或者类似机构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会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也应当作为调整事项,但利润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或以利润转增资本)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处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这里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相关附表和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内容,但不包括现金流量表正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 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 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三) 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四) 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1.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2.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3.提供比较会计报表时,还应调整有关会计报表的上年数; 4.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会计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当调整会计报表附注相关项目的数字。 第一百三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这类事项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以下是非调整事项的例子: (一) 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二) 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 (三) 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 (四) 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 非调整事项,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当说明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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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或有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第一百四十一条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当将其作为负债: (一) 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 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其金额应当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一) 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 (二) 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如果清偿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份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但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一百四十四条 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当说明理由),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一) 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二) 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三) 为其它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四) 其它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第一百四十六条 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当作相应披露。 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按本章规定如果披露全部或部份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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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主要存在于: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它企业或受其它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它企业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二) 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济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三) 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四)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五) 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它企业.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当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有上述(一)至(三)的关系,或根据上述(五)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第一百五十条 下列关联方交易不需要披露: (一) 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二) 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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