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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误会而被质问怒气难消 一时冲动拘禁他人反获刑

时间:2012-09-24 02:03来源:瑛子 作者:翅膀下的风 点击:
因被他人误会偷窃了手机,年少气盛的李某感觉受到人格侮辱,一时冲动便纠集一帮兄弟对误会自己的人进行殴打并关押了起来。近日,湖南省嘉禾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8月16日,王某突然发现放

  因被他人误会偷窃了手机,年少气盛的李某感觉受到人格侮辱,一时冲动便纠集一帮兄弟对误会自己的人进行殴打并关押了起来。近日,湖南省嘉禾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8月16日,王某突然发现放在自家的手机不翼而飞了,从而怀疑是形迹可疑的李某偷的,于是便与朋友张氏兄弟将李某带至无人的巷子里进行质问。后来发现是自己误会了李某,王某等人便将李某放了。被“释放”的李某十分气愤,便于当天晚上8点纠集被告人陈某、吴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驾车至县城某大酒店门口,找到正在此处的王某。怒气冲冲的被告人等人一见王某便持刀朝其砍去,王某见状吓得赶紧逃跑,被告人等人并未罢休,穷追不舍,并用刀将王某砍倒在地。然后被告人等人将受伤的王某抬上车,带至王某居住的村子。下车后,被告人等人要求王某一直跪在地上不准起来。直至次日凌晨,王某才被接到报案的公安干警解救出来。后经嘉禾县公安局法医检验室鉴定,王某的伤情为左尺桡骨骨折和右第5肋一处单纯骨折,申请的格式。属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进行非法拘禁,并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又因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与同案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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