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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今起实施 市民可当城市治理委员

时间:2013-03-04 00:25来源:shannon佳子 作者:流丹 点击:
《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今起实施,不过,《条例》对部分事项的规定还不够具体明确。对此,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杨以群表示,为了保证《条例》顺利实施,我市还将陆续出台5个具体实施细则。 公众参与程序、人员选拔相关细则,会针对公众委员选拔、任期、进入退

《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今起实施,不过,《条例》对部分事项的规定还不够具体明确。对此,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杨以群表示,为了保证《条例》顺利实施,我市还将陆续出台5个具体实施细则。

公众参与程序、人员选拔相关细则,会针对公众委员选拔、任期、进入退出机制等具体事项进行明确。

环卫设施补偿实施细则,会就哪些环卫设施属于新增、周边居民受到影响认定及具体补偿标准等进行规定。

无物管小区政府托底管理细则,会就政府部门具体管理哪些事项等作出细致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细则,目前这一细则草案已经拟定完毕,下一步等获批后即可颁布。

协管员管理细则,将明确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与协管员签订,并加强管理,规范协管员的工作行为。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管员证件管理制度。

据介绍,吸引和保障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是本次《条例》的一大亮点。我市将成立城市治理委员会,指导、组织协调、监督、考核有关部门的城市治理工作,对城市治理中的重大事项处置作出决定。城市治理委员会将由公务委员和公众委员组成,其中公众委员不少于50%。

相关人士透露,公众委员将面向全市公开招募,只要是有行为能力的南京市民,对社会治理有参与的热情,都可以报名参加。

公众委员拟实行任期制。目前公众委员任期初定为3年,但这一时间还需等待市政府最终批准。

公众委员还将设置退出机制。根据要求,公众委员参与城市治理决策前,应当就会议讨论事项事先深入开展调研,听取和汇集公众意见。“如果公众委员不能承担相关义务,或多次旷会,将会通过一定机制退出,然后补充新的委员。”相关人士说。(记者 周爱明)

新增环卫设施影响居民,有适当补偿

现实生活中,垃圾中转站、公厕等环卫设施建设难经常存在。此前,对在规划外新增的环卫设施,如何补偿周边居民一直未作规定。

本次《条例》则要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卫设施布局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周边单位和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新增上述环卫设施对周边已有单位和住宅区居民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予以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商家倚门出摊、流动摊点占道经营一度成为城市管理的难点,其中经营物品为水果、蔬菜、水产品等鲜活物品的,管理难度更大。根据此前规定,城管部门可以暂扣占道经营物品,并要求当事人在7天内接受处理。但鲜活水果、水产品往往无法坚持7天不变质。

因此,此前城管部门在查处占道经营鲜活物品的,一般不会暂扣物品。

《条例》则规定,被扣押的物品易腐烂、变质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在2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在登记后拍卖、变卖;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留存证据后销毁。

部分处罚加重,散发小广告最高罚500元

《条例》在倡导柔性管理的同时,也加大了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例如,未经许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此前处罚额度为1—10万元,《条例》则将处罚额度提高到了2—10万元。

在公共场所散发广告传单的,此前无罚则。在公共场所张贴小广告,罚款200元以下。《条例》则规定,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小广告传单,均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再如,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地,《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规定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而《条例》将处罚额提高到了10万—50万元,增加了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

未经许可挖掘城市道路的,此前主管部门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处罚。而《条例》将处罚额提高到了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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