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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解重大技能设备入口税收政策有关目次的关照

时间:2013-06-10 00:2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财关税[2012]14号 各

对重大技能设备入口税收政策有关设备和产物目次、入口要害零部件和原原料目次、入口不予免税的设备和产物目次等予以调解,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应会同有关部分比照本关照第四条要求在 4 月 15 日前完成初审事变。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切合划定前提的海内企业为出产本关照附件 1 所列设备或产物而确有须要入口本关照附件 2 所列商品,应在 2012 年 3 月 1 日至 31 日凭证本关照第四条划定的申请措施和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包罗 2012 年 4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入口零部件及原原料货值,应在 2012 年 3 月 1 日至 31 日凭证财关税 [2009]55 号文件所附《重大技能设备入口税收政策暂行划定》有关要求报送享受优惠政策落实环境陈诉,现关照如下: 一、《国度支持成长的重大技能设备和产物目次( 2012 年修订)》(见附件 1 )和《重大技能设备和产物入口要害零部件、原原料商品清单( 2012 年修订)》(见附件 2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二、《入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能设备和产物目次( 2012 年修订)》(见附件 3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经研究抉择, 四、新申请享受本关照附件 1 所列设备和产物入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六、 2011 年已享受重大技能设备入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部企业,继承凭证财关税 [2010]17 号文件附件 3 、财关税 [2010]50 号文件附件 3 、财关税 [2011]45 号文件附件 3 执行;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含 10 月 1 日)对上述项目和企业入口本关照附件 3 中装备, 七、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应在 2012 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提交申请文件。

附件:1.国度支持成长的重大技能设备和产物目次( 2012 年修订) 2.重大技能设备和产物入口要害零部件、原原料商品清单( 2012 年修订) 3.入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能设备和产物目次( 2012 年修订) 4.重大技能设备企业享受入口税收政策落实环境陈诉及其要求 财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度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 财关税[2012]14号 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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