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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资企业职工休探亲假的规定 提问: 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中指出,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其中享受休假待遇的并包括三资企业的职工。我们单位是中美合资的,美方控股,现在听说要取消探亲假制度。请问这是合理的吗?为什么国家的法律不包括所有的中国人?仅是国家公务员和国有企业? 回答: 当时国务院的规定还没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之说,不过,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所在老外公司,必须受我国的法律法规的约束,没有例外。你还仅仅是“听说”要取消,不等于一定取消,小道消息何必挂在心上。如果真的取消了,再与之理论----最好是到当地劳动部门先资询,他们认为明显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是有权利去查的,比你直接找公司要高多了。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