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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时间:2014-02-05 13:51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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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劳动局

    渝劳办发[2000]249号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

    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探亲范围和条件

    (一)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 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三) 《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养父母;职工父母死亡或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在16岁前的大部分时间,就受其供养,现仍与职工保持联系,并经公证机关证明,确属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四) 《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具体办法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交通状况、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确定。

    (五) 双职工都具备每4年探望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但在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后,本四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六)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一般是指同居住本市(近郊六区)、本县(远郊区、市)区域内的,或者虽跨县(区、市)居住,但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应视为父亲或母亲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这类职工在按规定探望配偶时,能够同时探望父母,就不再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七) 职工父母分居两地,职工只要同其父、母中的一个居住在一起(是指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父亲或母亲的待遇。

    (八) 职工与养父母或亲生父母同居住在一起(是指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亲生父母或养父母的待遇。

    (九) 抚养职工长大的养父母已经死亡或离婚,职工可以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十) 职工的配偶已经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如原与配偶同居一地的,在配偶死亡或离婚当年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应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原系分居两地,当年未探望过配偶的,当年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十一) 双职工分别在两地工作,一方享有寒暑假或年休假的,应由享受假期待遇的一方,利用寒暑假或年休假回家探亲。如其休假期短于探亲规定的假期时,可按照探亲假期规定给予补足,另一方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但是,如果无休假制度一方,因工作流动性大,单位无力解决探亲家属宿舍的,或者享有休假的一方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开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如患病、女职工怀孕、生小孩等),利用休假探亲确有困难的,经其所在单位出据证明后,也可以允许无休假制度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十二) 双职工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有一方享受探亲待遇,夫妇已经团聚,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至于探亲假给哪一方,可由职工与单位领导商量确定。但不允许“双探”。

    (十三) 职工进入大专院校学习,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如本人符合探亲条件,利用寒暑假回家探亲,可由原单位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学习期间停发工资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十四) 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或者退休、退职后,又应聘重新工作超过一年以上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十五) 职工出国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国家有回国探亲的具体规定,在国内的一方不应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也不能改为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十六) 双职工原在一起工作,其一方送到外地在职培训达一年以上,并还需继续学习一年以上的,应由本人利用学习假期到配偶所在地探望,准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十七) 双职工原在一起工作,以后一方借调到外地工作达一年以上,夫妻分居一年以上,并需继续借调的,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十八) 新婚职工,夫妻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结婚的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次年可以享受。

    (十九) 职工父母离婚,经法院判定,职工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现随其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已经死亡,该职工可以按探亲规定探望在世的亲生母亲或父亲。

    (二十) 本市职工的配偶或父母在西藏工作,享受休假制度,可以利用休假期间回内地与配偶或父母团聚,因此,职工不再享受进藏探亲的待遇。

    (二十一) 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二、探亲假期

    (一) 按照《探亲规定》,职工符合探望父母和配偶条件的,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职工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望配偶的假期,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另外,根据路程的实际需要给予探亲路程假。

    (二) 《探亲规定》的假期,包括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法定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在内。

    (三) 已婚职工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四) 职工在结婚的当年已经享受过探望父母待遇的,应从婚后的第二年起,每四年享受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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