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8日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正式公布。征求意见稿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9月19日《燕赵都市报》) 母庸讳言,歌舞娱乐场所包间禁设“房中房”以及对吧台、餐桌限高等管理办法,是为了封堵利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色情交易的新举措,然而,歌舞娱乐场所经常上演的带“色”表演,并不在于有没有“房中房”或阻挡视线的场地物品问题,而在于经营者是否守法,以及执法一方是否在执法中不留死角。 其实,歌舞娱乐场之所以成带“色”场地,很大程度上是经营者和监管者暗中勾结所致。一方面,经营者为了获取最大利益,通过钱买通“内鬼”去推磨;另一方面,监管部门或执法者,面对金钱诱惑,为了谋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不惜去以权谋私,去放任违法行为,成了“房中戏”的幕后导演和演员。 这些年,媒体披露的许多“黄赌毒”事件,或多或少都牵扯到管理部门充当“保护伞”的问题。这说明,管理歌舞娱乐场“房中戏”并不在于“房”,而在管住权力、约束权力。如果不从规范执法上进行严厉问责整治,虽能禁设“房中房”,却不能杜绝“房外房”和“暗中房”等或明或暗的心中犯罪房,更不能根治娱乐场所犯“色”的问题。 这也就要求,制定办法者不仅要盯住设施和物品的高低尺度,更要盯紧管理人员的执法深度,为管理人员量体裁衣打造规范的执法操作流程。只有具备了权责相匹配的量化工作考核条款,才能约束和推动管理者去严格执法和认真履责。否则,再细再全的管理办法,只会成了一纸空文,毫无实际意义可言。可见,征求意见稿中的禁设“房中房”以及对吧台、餐桌等设施限高等条款,治标不治本,难以杜绝“房中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