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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

时间:2013-08-08 23:2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山东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3〕39号),调高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全市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由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山东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3〕39号),调高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全市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由1240元、1100元调整为1380元、12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由13元、11元调整为14.5元、12.5元。

月最低工资:六区1380元 四市1220元

    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从3月1日起,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40元调整为1380元,增幅为11.3%。

     驻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220元,增幅为10.9%。

小时最低工资:六区14.5元 四市12.5元

    此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一同出炉: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调整为14.5元,增幅为11.5%;驻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调整为12.5元,增幅为13.6%。

    根据相关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者。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相关解读: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哪些项目?

    根据《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87号)第六条规定:“下列各项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⑵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

哪些企业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具有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不能将此作为工资发放的标准。

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应履行哪些程序?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⑴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期限、涉及职工人数。⑵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驻市内三区中央、省、市属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企业需延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上述要求重新报告。

企业擅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履行报告制度的,如何处理?

    企业擅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履行报告制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88号),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来源:青岛新闻网,ft22.com整理编辑)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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