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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劫杀按摩女被判15年 参考社会调查结果

时间:2012-09-03 07:21来源:快乐小兔 作者:及时雨 点击:
2011年6月14日凌晨,长沙湘雅路附近,两名按摩女被刺,一死一伤。同日下午,小斌投案自首。次日,在小明家属的陪同下,警方赶赴福建省晋江将其抓获。 考虑到小明案发时未满17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长沙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小明的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家庭

2011年6月14日凌晨,长沙湘雅路附近,两名按摩女被刺,一死一伤。同日下午,小斌投案自首。次日,在小明家属的陪同下,警方赶赴福建省晋江将其抓获。

考虑到小明案发时未满17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长沙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小明的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家庭成员情况以及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相关社会调查。2012年8月27日,长沙市中院参考长沙县司法局社会调查报告中的处理意见,决定对小明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审前调查机制

2010年司法部等六部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社会调查,并出台了具体措施:司法局通过社区矫正机构指派专职调查员深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庭、常住地及公安派出所,对其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家庭情况、群众反应等情况进行走访调查,形成全面、客观的综合分析报告。

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依据调查报告,充分考虑学校、社区等各方面的意见和主客观因素,作出合理判决,有利于最大限度挽救未成年人。另外,有相应的社区矫正、回访和考察等工作,可最大限度延伸审判效果。

调查结果:具备挽救可能

长沙县司法局在接到长沙市中院的委托后,立即安排长沙县暮云司法所对小明进行社会调查。

小明是家中独子,全家人对其溺爱有加,其性格较为内向,据反映平时基本上喜欢独居家中,很少在外游玩,未曾发现任何劣迹,自初中后较为沉迷网络游戏,另由于父母的教育方式有欠妥之处,与其沟通较少,父母与其之间存在一定的代沟,父母对其的心理、日常交往、喜好等基本一无所知。由于家人的溺爱,小明在对待金钱的态度上,基本处于有求必应的状态,虽然数额均不大,但极有可能就此在其心中埋下不能少钱的畸形心态。

由于性格原因及对金钱的态度以及网络暴力游戏的影响等原因,以致悲剧的发生。虽然其自身原因占主要,但家庭教育对其人生观、世界观的影响也不可忽视。调查人员认为虽然小明犯了罪,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其毕竟具备挽救的可能,因此建议法庭从轻或减轻对其的处罚。

一审判决:参考了社会调查结果

2012年5月23日,该案在长沙市中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宣读了长沙县司法局关于被告小明的综合分析报告,并将其作为判决的参考意见。2012年8月27日,长沙市中院作出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一审宣判。

“社会调查员出具的调查报告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的量刑。”长沙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曹亦斌介绍,去年9月,长沙中院成立全省首家未成年人法庭,并实施社会调查员制度,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依据调查报告,充分考虑学校、社区等各方面的意见和主客观因素,作出合理判决,有利于最大限度挽救未成年人。

[案情回放]

少年劫杀只为筹钱搞野外活动

2011年6月13日,长沙县暮云镇未成年人小明(化名)想去搞野外活动,由于经济拮据打算伙同其友小斌(化名,同为未成年人)抢劫。同日下午,两人在长沙汽车南站附近购买两把水果刀和一个手电筒寻找抢劫目标。次日凌晨,二人搜寻至湘雅路一按摩店,两人分工后进入该店,分别要求杨某和陈某帮其按摩。小明对杨某实施抢劫遭反抗,将其刺死;小斌对陈某抢劫过程中将其刺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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