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负责各类人员 1、负责制定全省高等学校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 2、负责高等学校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组织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重大科技项目。 3、负责重点大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的建设工作。 4、指导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5、统筹规划和指导全省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6、管理高等学校校办产业。 7、负责高等学校科技成果鉴定、推广和奖励工作。 8、负责普通高等学校科技和产业统计。 9、负责全省教育系统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 10、负责指导大学科技园区的建设工作并实施宏观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有关补充规定。组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2、编制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负责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的派遣工作。 3、指导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4、负责全省普通高校(包括普通大专班、普通高职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5、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和有关补充规定。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发展普通高中、初中(含职业初中)、小学、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方针、政策。 2、提出全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规划的意见,并督促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 3、组织全省中小学、职业初中、幼儿园实施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4、负责全省中小学、幼儿园的教材建设工作,组织审定地方教材。 5、指导全省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工作。 6、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办好示范高中和示范初中、小学、幼儿园。 7、指导中小学信息技术、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及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工作。 8、负责管理全省小学、初中、高中学校毕业和升学考试工作。 9、指导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幼儿园教学管理工作。 10、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工作。 11、牵头管理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和国有企业剥离中小学工作。 12、负责审批社会力量举办高级中学的设置、更名、撤销和调整,负责全省社会力量举办的初中、小学的管理工作。 13、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的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14、负责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幼儿园园长的继续教育工作。 15、负责教育学院的教学工作,指导全省教师进修学校的工作。 16、负责选拔培养中小学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工作。 (九)高等教育处 1、参与拟订全省普通高等教育总体改革方案及实施办法。 2、负责全省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学科、专业建设和专业的设置、调整工作。 3、负责全省普通高等教育(除“两课”、体育、艺术外)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图书馆建设工作。 4、负责全省普通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包括普通大专班、普通高职班)。 5、负责全省普通高等教育教学评估工作。 6、负责全省普通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成果奖励工作。 7、负责全省普通高等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负责青年学科带头人选拔培养工作。 8、负责部、省举办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参加的两级考试、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 9、具体安排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图书馆、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培养、培训等各种专项经费并负责落实和实施效果检查工作。 10、指导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工作。 1、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专、中幼师、职业高中,下同),提出有关实施办法和具体规定。 2、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管理(普通大专班、普通高职班除外)、教师及校长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改革。 3、负责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办学水平和教学进行评估。 4、审核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普通大专班、普通高职班除外)。 5、指导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手段现代化建设以及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的管理工作。 6、负责全省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衔接政策的制定和对口招生工作的实施。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成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统筹规划与协调指导全省的成人教育工作。拟订全省成人教育工作的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和规定。 2、指导全省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和农村成人教育工作。推动全省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 3、指导全省各类成人高等(含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教育和成人脱产班,下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历教育的教学管理工作。 4、指导全省的广播、电视、函授等远距离教育、教学工作。 5、负责全省成人高等、成人中等专业教育《专业证书》考试、教学业务指导和毕业证书的审核验印工作,办理成人学历教育毕业生资格审核和毕业证书的审核验印工作。 6、审核全省各类成人高等、成人中等学校专业设置和专业调整工作。 7、宏观指导全省大学后继续教育、老年人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管理全省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应用能力的社会化培训与考核工作。 8、指导全省各类成人学校的教学研究、教材建设、教学评估和师资培训以及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工作。 9、负责制定全省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政策。审批管理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 10、贯彻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提出实施办法和具体规定。负责规划、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非学历教育办学,负责学历文凭试点工作。 11、根据国家成人招生政策规定,会同有关处室提出全省成人高校、成人中专学校招生的有关规定。 12、宏观指导全省职工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 13、负责全省社区教育工作。 14、负责全省教育综合改革工作。 1、负责拟定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2、调查研究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制定中长期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贯彻实施。 3、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组织制定有关教学文件和评估标准,规划教材建设,组织开展教学评估,指导教学改革。 4、指导学校体育、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师资培训工作。 5、指导学校体育课余训练和课外艺术活动;督促检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红十字”活动。 6、负责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体育、艺术教育场地、器材、设施配备工作和学校卫生所(院)的设备配备工作。 7、负责组织参加全国体育、艺术比赛、教师技术大赛等活动。规划、审批、组织全省性学生体育、艺术竞赛等活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体质、健康检测和调研工作。 8、负责初中毕业生体育考试工作及部分高等学校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协助招生部门进行高考体育、艺术测试工作。 9、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军训和“三防”教育工作(防空、防化学武器、防原子武器)。协助军区做好征兵工作。 1、贯彻国家有关教育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管理全省教育系统涉外工作。负责全省港澳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 2、统筹管理全省出国(境)留学和来晋外国及港、澳、台留学工作。 3、审核、申报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院校的聘请资格;申报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计划;审定应聘人选及工资待遇;指导聘请院校管理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的教学和生活,定期对聘请效益进行评估。 4、负责全省各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派遣、管理和留学人员回国专项科研资助工作。指导山西省出国人员外语培训部和山西教育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的工作。 5、审核、办理全省教育系统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合作研究,吸引国外留学生、外国专家、教师以及港、澳、台高科技人才短期回国或来华讲学和合作研究。 6、办理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与国外、港、澳、台有关学校的校际交流工作;编报教育出访团组计划并组织实施;主办或协办教育系统在晋举行的有关国际学术会议。 7、负责全省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核、咨询。审批教育系统处级以上人员因私出国(境)的有关事宜。会同省公安厅审核、报批并指导检查全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 8、组织对外汉语教学;管理外国留学生。承办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教育部门委托的外事接待等任务。 9、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全省教育系统的对外宣传工作及涉外安全、保密教育。协助计财处审核中外合作办学涉及外事方面的有关工作。 10、承担 1、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后勤管理工作。 2、研究和拟定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各项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 3、负责高等学校后勤职工岗位培训。 4、指导高等学校的房改工作。 5、指导高等学校的学生公寓和校舍设备维修改造工作。 6、指导高等学校伙食和校园周边房屋开发工作。 7、指导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单位的管理工作。 8、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指导高等学校的校园环境和校容校貌的建设工作。 10、指导高等学校的医疗改革工作。 1、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对县(市、区)“普九”和扫盲工作组织评估验收。 2、对下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3、对下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教育厅确定的教育目标、任务的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对影响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进行督导检查。 4、对中等及其以下学校(指中小学)和幼儿园进行督导评估。 5、依据督导评估结果,向省政府和省教育厅反馈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包括提出对先进集体、先进单位的表彰建议)。 6、起草有关教育督导法规、规章和督导评估方案;指导全省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督导人员培训工作。 7、承办《教育督导与评估》刊物,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理论研究工作。 8、组织省督学进行督导评估工作。 1、统筹规划并归口管理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 2、制定实施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法规。 3、制订实施培养研究生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 4、组织学位授权审核。审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增列的硕士点。 5、负责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专业。 6、负责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和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7、负责设置及规划管理各种类型的专业学位。 8、审批、管理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9、审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双学士学位班。 10、指导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负责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和检查。 11、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评估。 12、承办山西省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拟订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人员编制标准;负责省教育厅管理的高等学校、厅机关、厅直单位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干部职数的审核、申报工作。 2、会同省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方面的政策、规定。编制省教育厅管理的高等学校、厅机关、厅直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