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小孩触摸高压线死伤家属获赔133万元 桂林晚报报道 2008年7月11日下午,我市瓦窑西路一住宅小区内发生一起意外事故。3个8-11岁的男孩子在围墙边的铁架上玩耍,韦某触摸高压电线,引起高压线短路触电,3个孩子相继跌下,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重伤孩子韦某家属,向法院提出赔偿240多万元的诉讼请求。市中级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案情回放】 3个孩子一死两伤 2008年7月11日下午5时20分许,男孩子韦某(8岁)、梁某(8岁)、甘某(11岁)在瓦窑西路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区二安公司)桂林分公司住宅小区的院子里玩耍。 围墙边有堆放着的铁架子,他们顺着架子爬到顶,坐在上面玩。坐了2分钟,韦某突然说:“我敢摸这条线!”他们并不知道,悬在围墙外的黑线是一条高压电线,十分危险。 韦某用手去抓电线,高压线立刻冒出火花,烧了起来。梁某感觉很害怕,赶紧从架子中间往下滑,慢慢掉在了地上,左胳膊受了伤。他挣扎起来一看,两个小玩伴也掉了下来。梁某吓得大叫:“救命!”连鞋子掉了一只也没感觉到,赶紧跑回了家。 在这起意外事故中,所幸梁某只受轻伤。甘某因伤势较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韦某经医院抢救脱了险,市正兴所对其人体伤残程度法医学鉴定结论为:电击致右上肢、左下肢缺失构成;护理等级为终身二级护理(详见本报2008年7月12日第3版)。 协商未果告上法院 事故发生后,以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名义,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建规委、象山区政府、桂林供电局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认为,事故发生在区二安公司桂林分公司的家属区内,且为小学生故意触抓电线所造成的,是非工作人员、在非工作地点发生的事故,也不是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此事故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 韦某家属认为,案发围墙及墙边的铁架是区二安公司桂林分公司砌建和堆放的,高压电线产权人是桂林供电局,案发现场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对自己的损失赔偿,区二安公司及区二安公司桂林分公司、桂林供电局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市安监局多次组织纠纷双方进行调解,最后相关单位与梁某和甘某家属达成了协议,但与韦某家属协商未果。韦某家属一纸诉状,将区二安公司、区二安公司桂林分公司、桂林供电局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其相关损失共计240多万元。 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损失133万多元 象山区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韦某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作为年满8岁的学生,以其年龄和智力的正常发育状况,应当清楚擅自爬墙靠近电线玩耍、用手抓电线的危险性和后果,故韦某对于事故的发生是有一定过错的。其对此没有尽到教育监督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即受害人损失总量10%的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本案中的民事责任应由区二安公司承担。 同时,当年桂林供电局架设电线时,电线与地面的高度是满足设计技术规程的,但区二安公司在取得涉案电线下的后擅自填高地面,违章建墙,致使电线与围墙、地面的高度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重威胁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且在收到桂林供电局的整改通知书后不仅未纠正违法行为,反而又在电线下堆放易攀爬的铁架,导致事故的发生。故区二公司应承担主要的即受害人损失总量60%的赔偿责任。 本案是高压电引起的纠纷案件,属特殊侵权行为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我国《》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确定桂林供电局承担受害人损失总量30%的赔偿责任。 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受害人的损失总量共计148万多元,区二安公司、桂林供电局分别承担其中60%、30%的赔偿责任,即分别赔偿受害人89万多元、44万多元。 法院一审判决后,韦某家属、区二安公司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近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