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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将立法保护“生态绿肺”

时间:2012-09-15 20:16来源:西西的童话故事 作者:开心小敏520 点击:
昨日闭会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此举意味着我市以立法的形式,对城市生态绿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让这条中心城区的翡翠项链能够世代传承。 据悉,按照《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

  昨日闭会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此举意味着我市以立法的形式,对城市“生态绿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让这条中心城区的翡翠项链能够世代传承。

  据悉,按照《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将根据会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及法规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待条件成熟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立法保护重要的生态环境

  “环城生态区是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心城最重要的‘生态绿肺’,对完善和改进我市水环境具有重要作用。”有关负责人表示,保护、建设与管理好这样极其宝贵的生态环境资源迫在眉睫,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严格保护环城生态区生态用地,严格规范环城生态区土地利用,加大环城生态区生态环境建设力度,大力推进世界生态田园城市建设。

  该负责人认为,通过地方立法为城市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生态湿地保护修复提供制度保障,将维护“绿线”规划权威纳入法制化轨道,这不仅对改善城市环境的意义重大,也是建设宜人成都的战略之举。

  生态用地总面积为133平方公里

  草案规定,环城生态区由中心城绕城高速公路两侧各500米生态绿地及周边七大楔形地块构成,生态用地总面积为133.11平方公里。有关区县政府应当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用地规模不减少。

  生态用地用于绿化、休闲运动、农业生产、应急避难、市政基础设施、停车场等;并实施绿地、水体、景观等生态建设,其配套服务设施要符合小体量、园林式的要求;为生态用地直接服务的0.5平方公里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分散布局,并用于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文化及其他配套等。

  水是环城生态区的灵魂,湖泊、湿地、河流等水体约占总面积的20%,具有生态、水资源调蓄、防洪、休闲及景观功能。水体的具体范围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并予以严格保护和控制。

  环城生态区内的建设项目将实行统一的规划建设管理。建设项目要按照低高度、低强度、多样化的建筑形态要求进行规划控制。

  规划修改要按听证程序。确需对环城生态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提出专题报告前,退休工资如何计算。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并组织规划修改听证会,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代表不同意修改的,应当终止规划修改,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

  建筑物总硬化率不得大于5%

  草案明确了环城生态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林业园林、水务等主管部门,依据环城生态区规划,统筹制定生态建设实施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态用地内建(构)筑物、道路、铺装场地的总硬化率不得大于百分之五。禁止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物植被,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或因建设、公共安全的需要必须进行移植或砍伐的,应当经市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批准。

  严格保护环城生态区水质,政府应当对环城生态区内水体采取综合措施,提高水体自然进化和修复能力,禁止向水体排污。

  环城生态区内禁止建设工业项目,现有的工业项目应当逐步迁出或依法关闭。

  除加油加气站外,环城生态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项目;现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应当逐步迁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现有型煤生产、销售单位,须在市政府规定期限内迁出或依法关闭。

  草案还明确,环城生态区内严禁突破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规模,逐步减少环城生态区建设用地。未经市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实施土地整治项目。

  违法建设拆除费由当事人承担

  根据草案,违反了保护规定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可以免除罚款。

  对于擅自将为生态用地直接服务的配套服务设施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知环保、文化、卫生、水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消防、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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