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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和婚内赔偿制度比较

时间:2013-01-22 05:42来源:赵续珠 作者:许德民 点击: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责任。 “婚内赔偿”,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依法判决侵犯配偶合法权益的一方因其过错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责任。

“婚内赔偿”,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依法判决侵犯配偶合法权益的一方因其过错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和婚内赔偿属于不同性质的赔偿制度,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提起赔偿请求的时间不同。

离婚损害赔偿提起时间受的限制,同时又因其诉讼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是符合《》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是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时被告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婚内损害赔偿则不受离婚诉讼的限制,受损害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提出。

其次、提起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范围不同。

婚内损害赔偿一般依据民法有关侵权的规定,如家庭暴力、虐待,单方无权处分共同财产,甚至包括侵害人格权和人身自由权等事由;离婚损害赔偿提起的事由则受《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限制,即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其中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事由又有别于其他侵权行为的性质,这是基于婚姻契约而产生的一种法律责任。

第三、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

离婚损害赔偿必须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内损害赔偿一般适用《》的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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