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一男子无钱便心生歹念,与他人一同窜入学校对学生进行抢劫,2012年9月19日,该男子廖某英被凤山县人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1年5月15日20时许,廖某英与在校学生韦某耀(另案处理)、廖某坚(另案处理)、廖某华(另案处理)在凤山县“金色网吧”相遇,几人因无钱上网,便合谋到学校抢钱。之后,廖某英便与韦某耀、廖某华、廖某坚到凤山县中学男生宿舍楼韦某耀、廖某华的宿舍休息。23时许,宿舍熄灯后韦某耀、廖某华、廖某坚、廖某英到各宿舍查看,发现401室宿舍学生未休息,便进入该宿舍。进入宿舍后,四人分别对田某、韦某、罗某、何某、李某的身体进行搜查,韦某耀从田某的身上搜出一台“联想W600”手机。当廖某坚搜查韦某身体时遭到韦某反抗,廖某坚即打了韦某的脸一巴掌,廖某英见状即揪住韦某的头发与廖某坚、廖某华一起殴打韦某,待韦某不敢再反抗后,廖某坚从韦某的口袋里搜出一台“索爱X900”手机和20元现金交给廖某英。之后,四人离开401室宿舍跑到二楼后翻越廊栏跳下一楼逃离学校。劫得的现金四人共同使用,“索爱X900”手机由廖某英使用,“联想W600”手机则送给他人。案发后,廖某英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退赔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英以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廖某英具有自首、退赔等情节。根据被告人廖某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对廖某英作出前述判决。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