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知识点:违约责任。2013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教育网特地为大家总结了一下重点知识点——违约责任,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精彩链接:
一、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第39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想知道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第38条) 「法条」第38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法律||教育网 要点为: (1)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期间,消费者的违约纠纷只能向有合同关系的销售者和服务者要求赔偿,不可向举办人、出租人、生产厂家要求赔偿。 (2)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是柜台租赁期满,如果是违约责任,消费者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人、柜台的出租人和真正的销售者、服务者主张责任的承担。 (3)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如果是侵权责任,消费者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人、柜台的出租人和真正的销售者、服务者以及产品的生产者主张责任的承担。 三、“三包”责任 本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于“三包”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四、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本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这是我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同《》第113条第2款)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