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月11月25日12时,江苏省睢宁县庆安镇派出所接到辖区内赵某某的电话报警,称其在带妻子去县医院看病途中,家中被其儿媳吕某带来四人撬开门后,抢走玉米、山羊等物品,折合人民币价值1500余元。另外,吕某将其子赵某在银行所做的交其保管的4000元的贷款拿走。接到报警后,派出所组织干警进行先期处置。通过证实:赵某某的儿子赵某六年前与吕某结婚,婚后三个月就与赵某某分家单独生活。双方由于感情破裂,吕某带其娘家四人开三轮车到赵某家中,将上述报警中物品搬走,自称供自己和孩子生活所用。处理该案时对该案的管辖问题产生了较大的分歧,有四种分析值得商讨。 [案情分析] 第一种观念认为,该案件应当以赵某某报警时所称的抢劫罪立案,由公安机关管辖。但根据我国的关于抢劫的规定这显然不符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本案中没有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也没有造成什么损害后果。只是对报警中提到的物品及现金的现实控制上发生变化,即由原来的处于赵家父子的控制下到脱离其控制。故以抢劫罪来立案是错误的。 [案情结果] 笔者的观点认为,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对该案中不法占有的财物,应当通过两个途径解决。第一:属于吕某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部分。在离婚诉讼中,就财产部分进行分割处理解决;第二:属于赵某某所有的财产部分,应该诉讼到人民法院,由法院判令吕某返还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