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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的探讨

时间:2014-03-06 12:39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的探讨 作者:栗艳鹏发布时间:2013-05-16 10:50:24 论文提要: 本文针对2001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刑法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并结合目前刑法理论界的一些观点学说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并且在此

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的探讨

作者:栗艳鹏  发布时间:2013-05-16 10:50:24

    论文提要:

    本文针对2001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刑法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并结合目前刑法理论界的一些观点学说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刑法司法解释不具有独立的时间效力,它在依附于其解释对象的前提下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所以对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的探讨,我们不能一概的说它有或没有,或者适用原则。鉴于刑法司法解释的性质,笔者认为,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的适用应当在价值衡量和价值选择的基础上进行选择适用,更好的实现刑法司法解释及其解释对象制定时的立法意图。本文共字。

    关键词: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适用原则(全文共计9690字)

    一、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概述

    (一)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释义

    刑法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具体刑法条文应该如何适用所做出的规范性解释。正如蔡墩铭先生所言:“刑法之解释不啻予刑法以生命,无解释则刑法等于死文,毫不发生作用。”(1)

    (二)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在刑法理论中的位置

    刑法司法解释的效力分为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而其时间效力又包括三个方面,即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溯及力。所以,从这可以看出,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是刑法司法解释时间效力中的一个方面。

    (三)相关问题简述

    1.刑法司法解释是否具有独立的时间效力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在关于刑法司法解释是否具有独立的时间效力的问题上争论不止,主要形成了两种代表性观点,即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刑法司法解释具有不同于其及时对象的独立的时间效力。否定说认为刑法司法解释没有独立的时间效力,它的时间效力是从属于其所解释的刑法规范的。通过对以上两种观点的分析,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都没能全面地认识刑法司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首先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因此,我们肯定其所具有的依附性。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刑法司法解释必然是在其解释对象颁布后的一段时间后才制定的,因此其必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或者说是根据时代和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对其解释对象进行了符合目前客观环境的解释,刑法司法解释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所以刑法司法解释具有相对独立的时间效力。

    2.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1)刑法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

    关于刑法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目前在理论界同样有争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有人认为既然刑法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所以其生效时间和其所解释的对象一样。有人认为刑法司法解释自其颁布之日生效。还有人认为应当分情况处理:①一般情况下,刑事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应为其公布之日;②当刑事司法解释是扩张解释刑法性质的司法解释,尤其是当其扩张的内容不利于被告人或犯罪分子时,其生效之日与实际公布之日,最好相隔2至3个月,这2至3个月的时间可以用来宣传该司法解释,以免造成“不教而诛”的后果;③对于那些由于某些原因不予公布,而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文件或批复的形式签发所属法院或者检察院的,实际收到之日常常晚于签发之日1至2个月,以便于统一执行,这类刑事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应确定在实际签发日以后的1个月或者2个月。(2)

    (2)刑法司法解释的失效时间

    刑法司法解释的失效时间争论不大,学界比较认同的是依附于其解释对象的失效时间,比如学者李艳红的观点:“刑法司法解释没有独立的失效时间,其失效时间应依据其所解释的刑法规范效力的变动情况来确定。这些情况包括:一是刑法规范的内容全部或部分废止,相对应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也全部或部分失效;二是对刑法规范作出更新的司法解释,原司法解释自然失效并且自始无效;三是刑法规范只要被新的刑事立法所取代,最后做出的司法解释当然失效,不再继续适用;四是对刑法规范进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自始无效;五是刑法规范的时效到期而无效,刑法司法解释也自然失去效力,不再继续适用”(3)

    而对刑法司法解释失效时间最有争论的问题集中于新旧刑法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上,这一问题将在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部分进行专门论述。

    (3)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将在后文详细论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二、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上存在的争论

    (一)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相关争论

    法律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关于刑法的溯及力,世界各国都普遍才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除此以外,还有“从旧原则”,“从新原则”等等。目前,对刑法溯及力问题,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的争论微乎其微。而争论更多的问题集中于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的有无,以及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具体情形下的适用原则。

    1.相关学说

    关于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2001年12月16日“两高”联合发布的《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做出了规定:“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但是刑法理论界基于对司法解释权的理解不同,并非完全认识这一规定,对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的有无仍然争论很大,目前主要有以下观点:

    (1)独立性说,该说认为刑法生效后颁行的刑事司法解释,对该刑法生效以前发生的尚未超过追诉时效且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犯罪的溯及力,自然应与刑法本身规定的溯及力保持一致。而对其所解释的刑法颁布之后,刑事司法解释生效之前发生的未超过追诉时效且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犯罪行为的溯及力问题,仍然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那么在刑事司法解释对其解释的刑法条文实施以后而其自身生效以前,没有相应刑事规定,显然就存在如何适用的问题。因此主张刑事司法解释应有自己独立的溯及力规定,以解决其滞后于刑法条文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4)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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