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刑法上偽造文書的構成要件為何?下列行為是否構成犯法? (一) A借錢給B時未立下借據。A懼向B催討時若B否認借钱一事屆時恐無法循法律途徑救濟。遂自行書寫借據並簽B之名字,特向法院聲請核發付出呼吁。 (二) A全部自用小客車牌照因違規被吊扣。為停止被取締,乃自行製作牌照二面懸掛行使。 (三) 員警A在接管報案時,為恐案件無法即時偵破,乃將大案以小案陳報。又如果案情隱匿不報時則又怎样? (四) A影印本身之成分證,將影本上出生年份民國69年变动為民國72年,再持之參加称赞比賽。
刑法第210條的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行為有二個,一個是偽造私文書,其它一個是變造私文書,且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始也许構本钱罪。以下分別討論本罪之创立要件: 1. 偽造私文書:偽造私文書是指沒有製作權的人,製作虛偽的私文書。所謂「虛偽的私文書」是指非出於私文書上所示的作成名義人的文書,也就是說對外足以詐騙別人,使別人認為此虛偽的文書,是與作成名義人具有统一性的文書。 (1) 行為人必須是沒有製作權的人,而假意或虚构他人名義製作私文書。 (2) 作成名義人的统一性 2. 變造私文書:是指無權修改私文書內容之人,私自变动真實文書的內容,故本来變造行為的客體必須是真實的私文書。 (1) 無權修改內容者的竄改:行為人必須是沒有權限修改私文書內容之人。 (2) 就真實文書加以竄改:行為人必須就本來為真實的私文書加以竄改,以是說變造文書是指不變更原有文書的本質,僅就文書的內容加以变动。 (3) 真實文書的文書品質並未消散:真實私文書的內容精行為人竄改後,其證明資格和文書品質,並沒有因此而完全消散,始屬變造。假如已經完全消散的話,則屬偽造。 3. 變造或偽造私文書的結果,必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才也许创立本罪。足以生損害並不以實際上真的發生損害為须要,只要有足生損害之也许,即可。 4.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偽造或變造私文書的存心。
(一) 1.實務認為,偽造私文書須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创立要件,故行為人為追索債款而提出偽造的借據,只要對方於行為人確實負有此項債務,便不敷生損害於他人,而不構成偽造文書。如採此說見解,則A確實對B有債權存在,故不创立本罪。 2. 多數學說則認為,文書的民众名誉,著重於其作成名義的真實,但其記載內容的真偽,亦不容忽視。因此,所謂的偽造,不僅作成名義人須出於虛捏或假意,文書的內容亦須出於偽構,亦即假如文書的內容和真實同等者,就算非其名義人所出具,亦因不敷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而不予處罰。本例中,如A雖私自書寫借據並冒簽B知名字,但因文書之內容和真實同等,故A不消创立偽造私文書罪。
(二) 汽車牌照是公路監機關所發給,故具有公函書性質,但依阶梯交通安详規則第8條之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特許證之ㄧ種。A自行偽造牌照懸掛利用之行為,已创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證書介紹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人格、手段、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三) 1. 警员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之時予以「大案小報」,乃至有予以「匿而不報」者,皆屬於吃案之態樣。就「大案小報」之气象言,司法警员於受理民眾報案時,唯恐是屬情節較為重大的案件而無法即時偵破致影響績效,存心將報案事實內容扭曲,譬喻,受理搶奪案件而存心以竊盜罪名予以記載,並以竊盜罪陳報上級,員警應否負擔刑事罪責?法務部曾針對此一問題暗示观点,認為應論以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論處:「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在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函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該罪原是以「保護公函書之正確性」為目标,所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只需登載之內容違反事實的真實性(失真)且是出於行為人明知者即構成,並不問失真的气象為所有或一部,亦不問其以是失真是出於虛增或故減(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387號判例參照)。因之,司法警员於受理民眾報案時,將大案以小案陳報上者,應處以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2. 就「匿而不報」之气象,司法警员於受理民眾報案時,將案情隱匿不報,亦未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公函書上,且未依規定通報上級,此吃案行為並不構成刑法第213條公函書不實登載罪,因為基於罪刑法定原則,該罪是以公務員實際「積極」登載行為為其構成要件,匿而不報之气象並無積極登載行為,自不创立該罪。然而,隱匿不報之行為仍會觸犯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行使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四) A變造成分證,已也许觸犯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證書介紹書罪,而成分證是屬於特種公函書,不論正本或影本,只要加以偽造變造,復又有行使的行為,進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本罪是否创立的關鍵在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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