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批改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批改案(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世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集会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批改案(六)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出产、功课中违背有关安详解决的划定,因而产生重大伤亡事情可能造成其他严峻效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拘役;情节出格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功课,因而产生重大伤亡事情可能造成其他严峻效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拘役;情节出格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详出产办法可能安详出产前提不切合国度划定,因而产生重大伤亡事情可能造成其他严峻效果的,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拘役;情节出格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进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行大型群众性运动违背安详解决划定,因而产生重大伤亡事情可能造成其他严峻效果的,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拘役;情节出格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进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详事情产生后,负有陈诉职责的职员不报可能谎报事情环境,贻误事情急救,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拘役;情节出格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共6页 当前为第1页 在本页阅读全文 温馨提醒:因为无法得到接洽方法等缘故起因,本网行使的笔墨及图片的作品酬金未能实时付出,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干权力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接洽。 上一篇: 相干礼貌: 相干案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