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转载自:)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发布了《婚姻法解释(三)》,于8月13日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昨日,记者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请著名的婚姻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杜江涌、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倪世均、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恩权对6大主要问题进行了解读。 婚前购房 按揭房屋归产权登记方 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解释: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有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案例:2007年,胡某和女友张某确定恋爱关系,胡某在此期间以个人名义按揭了一套房子。2008年二人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张某开始参与还贷。2011年,二人协议离婚。至此,张某参与还贷两万元,按《婚姻法解释(三)》,胡某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应偿还张某的两万元及其利息,包括对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 点评: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恩权说,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购买房产并进行产权登记,离婚分割财产时,按揭房屋将被认定为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意义:提醒婚前共同购房,登记要慎重。 单方财产 父母出钱购房属个人财产 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过去,市民常常认为只要结婚后拥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都应以共有财产进行财产分割,事实上这有失公平。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一般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案例:小张和女友小李于2010年5月结婚,婚后小张父母拿出毕生的积蓄,为儿子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的房子。2011年8月,二人因故离婚,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该房屋被认定为小张的个人财产。 点评: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恩权说,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符合实际情况。 意义:父母出资购房,是目前离婚纠纷中存在最大争议的一部分。《婚姻法解释(三)》后可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共同财产 一方财产婚后增值不算 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还有更多精彩内容和图,不贴了,大家自己去看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