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为了维护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它的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了无代理权。即行为了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本案中,胡某向某商贸公司采购钢材时并没有以重庆某建筑公司的名义进行采购,而是以个人名义,之后的欠条也是以个人名义出具。该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中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行为”这一前提要件。第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即在客观上要有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的行为是为被代理人所为。比如有被代理人的委托书,介绍信,合同章等等。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胡某与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签订有承包合同,故认为商贸公司有理由相信胡某对外的行为是代表该项目部所为。但二审法院认为,尽管签有承包合同,但是胡某的对外行为都是以个人名义进行,并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说明材料商认为合同的相对方是胡某个人,而不是被告。因此不存在某商贸公司有理由相信胡某所为是代表建筑公司。第三,相对方必须出于善意且无过失。即表见代理人在以被代理人实施行为时,相对方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有代理权,如果知道,就证明相对方有恶意,就不构成表见代理了。本案中,胡某以个人名义购买钢材出具欠条,对某商贸公司来说是知道也应当知道合同的相对方是胡某个人,而不是建筑公司。因此,商贸公司知道胡某的行为不能代表建筑公司的事实是明知的,商贸公司的行为缺乏善意且无过失这一要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