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庭审侧记 XX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袁x初的的申请,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 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我本人,担任他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被告人罗X故意伤害一案的庭审活动。 偌大的法院的刑事审判庭的听众席座位今天空空如也,这大概是因为被告人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都是异乡人,他们的亲属没能或不愿来关心当事者的缘故。不过,前排还端坐着约12、3人的武警官兵,他们是作为法院准允的前来参加庭审旁听,单位组织的到刑事庭审现场接受法制教育的。 8时30分,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为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一一落坐。辩护人的座位没有人,自然表示今天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审判台下的被告人接受审判的位置四围是敞开式的栅拦。今天的故意伤害案审判活动的“主角”,被告人罗X由法警带入站立其间。我用眼一瞄,眼前的这个后生一脸稚气,一点也不怯场的样子令人难于琢磨是无知、茫然、懵懂,还是什么? 法庭在例行进行了相关准备工作后开始审理。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法庭调查进行得比较快,可能是女代理检察员年轻,初次出庭支持公诉,宣读起诉书的语速特别的快,着实让听者容不得喘息,两页不到的起诉书一会儿就念完了;民事部分审判长则只让代理人本人把诉讼请求宣读一下。接着由公诉人、审判长讯问被告人与案件有关的细节,审判长也询问了被告人与原告人的相关问题。然后公诉人举证,一一列举公安侦查部门调取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也让被告人一一辨认并质证。我把民事部分的证据也一一枚举并向法庭提供原件,这些证据材料自然也由被告人详看后质证。 应该说,这起故意伤害案件起因很简单。原告人24岁、被告人20岁,同是湖南省新X县人,在案发地的一家台商投资的模具有限公司打工,原告人干了近两年,被告人则刚来不久还是见习期(学徒工)。案发的前天夜里,已经下班的被告人在楼上吃西瓜,不小心把西瓜汁滴在从楼下经过的原告人的身上。原告人不满,语气不好听地呵斥了被告人。而被告人也不主动道歉,还还之于面露怒色、冷眼相瞪。于是原告人怒火中烧,追上楼去,双方发生推搡,进而原告人把被告人摔倒在地离去。第二天即2009年7月12日上午8时分许,原告人正在车间上班,心存报复心理的被告人来到原告人身后,以模具内仁砸向原告脑部致其流血晕倒倒地,当瞬间清醒的原告人明白了是怎么一回事时猛地爬起,持凳子追赶被告人,扔凳子没有砸到被告人,遂又追上与被告人扭打起来,被告人即用准备好的弹簧匕首乱刺原告人,导致其腹部、胸部、脖部、后脑部受伤,颈内、外静脉断裂。经法医鉴定,原告人的伤情为轻伤(二处)。被告人在作案后即被公安机关刑拘,10来天后转逮捕。而原告人则当即送县医院又转市医院抢救手术住院治疗,共住院32天,公司为其垫付了近3万元的医疗等费用。 法庭调查完毕,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随即发表了公诉意见,除了陈述被告人伤害原告人构成轻伤外,公诉人最后概述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应该按照刑法相关条款处以刑罚等等。民事赔偿问题由我发表代理词,除了请求法庭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课以刑罚外,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为原告人主张民事赔偿数额为.22元。由于先前公安机关已经组织双方就民事赔偿调解,被告人的父亲虽然专程从湖南来此地,但对儿子的犯罪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表示无能为力;而被告人自身更没有赔偿能力。当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有否意见时,被告人说没有意见;问如何赔偿原告人时,被告人答不知道!所以,可以预见,如果法院民事部分判决下来,原告人拿到赔偿款项的可能性几乎是零。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合议庭将进行合议择日另行宣判。 当开完庭后,我问一脸老实巴交的我的当事人,伤害案发前天夜里,你为何打被告人?他说,他溅了我西瓜汁,我呵斥时还跟我瞪眼。我说,你如果不动手打了他,也许没有这个被伤害的事。我的当事人不语,陷入沉思,也许他想到了“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这句哲语的真谛。当然被告人更应自省,报复心切,不计后果,持械以至持刀刺人,酿成犯罪,迎来的是牢狱之灾,一失足成千古恨。如果被告人刀进的深一点或偏一点,有可能割断原告人的颈动脉或气管而致命,那后果势必更加严重啊。 但愿此类的悲剧能不再重演!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