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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分保降低风险最佳之途

时间:2012-10-25 02:22来源:fszning2000 作者:一个人 点击:
自九十年代以来,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频繁出现,重大意外事故如火灾、航空灾难、轮船失事等也时有发生。这些巨额灾害往往会使一个公司在短时间内处于倒闭状态。许多公司多年来收取的保费,很快赔付殆尽,甚至出现国家当年的全部保费收入不够一次性支付的情

  自九十年代以来,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频繁出现,重大意外事故如火灾、航空灾难、轮船失事等也时有发生。这些巨额灾害往往会使一个公司在短时间内处于倒闭状态。许多公司多年来收取的保费,很快赔付殆尽,甚至出现国家当年的全部保费收入不够一次性支付的情况,导致航空再保险费率大幅上扬。所以,直接业务公司办理法定分保已不只是支付保费,客观上也是为自己降低了风险。

  随着我国市场逐步深化,对保险和再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强。但由于中国再保险市场不成熟、不完善,在分保安排上不得不较多地依赖外国大公司,有时还不得不忍痛接受对方提出的过高条件和不公正待遇。实际上,到1997年初,国内大部分非法定合同业务都分给了外国公司。

  在这种情形下,政府为减轻、避免对海外再保险的过分依赖,正采取包括促成国家再保险公司的形成等各种措施。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

  作为目前唯一的专业再保险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受国家委托,办理法定再保险业务。优先在国内办理分保的规定,对再保险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力。对再保险公司约束力表现为:只有当中国境内的再保险公司拒绝接受,或接收条件明显差于国外公司时,才能转分到国外。

  当然,对优先在国内分保,保险界也存有不同意见,认为法律规定优先向国内的保险公司分保会“保护落后”,会影响契约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特别是买方的利益。其实,根据国际发展经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设立国家再保险人,其二是处于完全垄断地位的国家再保险人。两种方式存有诸多差异,主要取决于国家的支持程度。

  就整体而言,以市场公开竞争方式生存和发展的情况较少,常见的是强制性的分保。在垄断情况下,所有的境内直接保险人依法禁止向国外办理分保,国家再保险公司提供所有的再保险业务,然后由国家再保险公司统一向国外办理必要的转分。其实,优先在境内分保并非中国发明,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保险市场形成初期都实行“法定分保”,其目的在于保护民族保险业,扩大国内保险公司承保能力,防止保费外流。发达国家的一些关系密切的保险公司,相互之间也实行优先分保。

  此外,通过“法定分保”,对于直接业务公司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分散风险的方式。像1997年国内发生的一系列重大天灾人祸,如南方航空公司一架波音737飞机在重庆至深圳途中失事、广州“大庆234”轮爆炸、湖南等4省发生重大水灾……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在接到现金赔款通知后都立即支付了现金赔款。其中,仅“5·8空难事故”,中保再保险为此支付机身险赔款4200万美元,责任险赔款300万美元。而少数专业公司因未按规定申报有关业务的承保和赔款情况而被拒绝赔款之事,亦在保险界引起很大震动。这一系列重大事件大大地提高了保险界对法定分保意义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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