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渎职致使“重大损失”什么意思
时间:2013-02-21 04:08来源:福歪妈妈 作者:清淡如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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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忽职守罪的特征 (一)主体特征: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二)主观特征: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
一、玩忽职守罪的特征
(一)主体特征: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二)主观特征: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在相当多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是一种监督过失,主要表现为应当监督直接责任者却没有实施监督行为,导致了结果发生;或者应当确立完整的安全体制、管理体制,却没有确立这种体制,导致了结果发生。
(三)客体特征:玩忽职守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为了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秩序,需要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来规范和约束国际工作机关的职务行为。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务上的注意义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不仅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严肃性,而且还可能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
(四)客观特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应该履行职责,但不履行其职责。这种情形主要表现为不作为:一是擅离职守,行为人违反职守中关于时间和空间的明确要求,在特定时间里擅自离开职责所要求的特定场所,以致没有履行其职务,如交通警察在指挥来往车辆过程中,擅自离开指挥现场等;二是未履行职守,即行为人虽然在工作岗位,但没有履行法定的职责,按法定的职责行事,如司法人员在看押罪犯时,擅自放弃看押职责或拒绝履行看押职责等。
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责,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守,主要表现为履行职责不尽心、不得力、不认真、马马虎虎、粗心大意、草率从事、敷衍搪塞等。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这是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又一个客观方面的要件,只有第一个方面的客观要件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但没有这一后果要件也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的两个特征是缺一不可的,并且两个特征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玩忽职守行为与所造成的结果之间没有这种关系,就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滥用职权罪的特征
(一)主体特征: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与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一样,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具体范围与上文所述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范围一致。
(二)主观特征: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实践中,本罪绝大多数出自间接故意,但也可能有直接故意的存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等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代表国家行使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军事事务的职权,可谓责任光荣而重大。为了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当、合理地行使职权,国家有关机关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来规范、约束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这些规定既是国家工作人员行驶和运用各自职权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也是其职务行为的界限、范围和行动的准则。因而是每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职权的不正当运用尤其是滥用,不仅违反了这些规定中关于正当、合理运用职权的基本要求,从而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秩序,而且还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不可估量或者无法弥补的损害。
(四)客观特征: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以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职权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某种职权,就谈不到滥用职权的问题。所谓滥用职权,是指不应行使其职权而行使。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者处理其没有决定权或者超越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行为人违法地行使其职权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表现为以不正当的目的,进行违反职务权限的事项。本罪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滥用职权罪还必须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且滥用职权行为与这一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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