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渎职致使“重大损失”什么意思

时间:2013-02-21 04:08来源:福歪妈妈 作者:清淡如菊 点击:
一、玩忽职守罪的特征 (一)主体特征: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二)主观特征: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

一、玩忽职守罪的特征

  (一)主体特征: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二)主观特征: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在相当多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是一种监督过失,主要表现为应当监督直接责任者却没有实施监督行为,导致了结果发生;或者应当确立完整的安全体制、管理体制,却没有确立这种体制,导致了结果发生。

  (三)客体特征:玩忽职守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为了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秩序,需要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来规范和约束国际工作机关的职务行为。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务上的注意义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不仅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严肃性,而且还可能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

  (四)客观特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应该履行职责,但不履行其职责。这种情形主要表现为不作为:一是擅离职守,行为人违反职守中关于时间和空间的明确要求,在特定时间里擅自离开职责所要求的特定场所,以致没有履行其职务,如交通警察在指挥来往车辆过程中,擅自离开指挥现场等;二是未履行职守,即行为人虽然在工作岗位,但没有履行法定的职责,按法定的职责行事,如司法人员在看押罪犯时,擅自放弃看押职责或拒绝履行看押职责等。

  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责,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守,主要表现为履行职责不尽心、不得力、不认真、马马虎虎、粗心大意、草率从事、敷衍搪塞等。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这是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又一个客观方面的要件,只有第一个方面的客观要件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但没有这一后果要件也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的两个特征是缺一不可的,并且两个特征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玩忽职守行为与所造成的结果之间没有这种关系,就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滥用职权罪的特征

  (一)主体特征: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与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一样,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具体范围与上文所述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范围一致。

  (二)主观特征: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实践中,本罪绝大多数出自间接故意,但也可能有直接故意的存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等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代表国家行使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军事事务的职权,可谓责任光荣而重大。为了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当、合理地行使职权,国家有关机关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来规范、约束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这些规定既是国家工作人员行驶和运用各自职权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也是其职务行为的界限、范围和行动的准则。因而是每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职权的不正当运用尤其是滥用,不仅违反了这些规定中关于正当、合理运用职权的基本要求,从而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秩序,而且还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不可估量或者无法弥补的损害。

  (四)客观特征: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以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职权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某种职权,就谈不到滥用职权的问题。所谓滥用职权,是指不应行使其职权而行使。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者处理其没有决定权或者超越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行为人违法地行使其职权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表现为以不正当的目的,进行违反职务权限的事项。本罪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滥用职权罪还必须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且滥用职权行为与这一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