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观点认为,刘刚是刘平强奸所生,本身就与我国法律、道德和生育政策所不容,更不能由刘朋、刘友来承担刘平该非婚生子的扶养义务。笔者认为,非婚生子女的出现,是因其父母的过错造成的,应归责于其父母,非婚生子女本身是无辜的,他们理应得到公正的待遇。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等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予以保护。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一规定表明,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在其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情况下,享有要求有负担能力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姐扶养。本案刘刚的出现,完全是刘平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对刘平应当给予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遣责,但刘刚本身是无辜的,刘刚的抚养费因其生母无法承担,由刘平承担符合法律规定。现刘平年近八十,系一地道农民,难以劳作,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其生活靠刘朋、刘友赡养,无力抚养刘刚。刘刚的生母系一先天性痴呆,她要靠其父母抚养。刘刚的外祖父母生活也十分困难。作为具有同父异母兄弟关系的刘朋、刘友,又具有负担能力,如果他们不承担刘刚的扶养义务,则使刘刚无法生存或者将其推向社会,使其生活、成长困难,这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