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可否认定为法律上的“分居”的疑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想知道直系亲属范围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而本条款规定的“分居”,要求必须是因为夫妻关系不和而分居,因为工作原因、求学原因分居不是《婚姻法》上的“分居”。 那么,法院如果认定夫妻分居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一般仅凭一方口述,而另一方否认,是很难认可的。需要举证一方提供一定的相关证据来证明,如租房证明、证人证言、居委会证明、小区物业的证明等。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要审查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感情破裂原因、双方是否有和好可能等综合因素,来认定婚姻关系是否可以解除,而感情不和“分居”这一条件仅是必要条件之一,但未必是充分条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