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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立遗嘱转让公司家产和策划权无效

时间:2014-02-03 21:07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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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立遗嘱转让公司家产和策划权无效
作为公司股东之一的周老师,在临终前自行订立遗嘱,将公司的家产和策划权转让给公司人员王某。为此,公司其它一个股东、周老师的前妻刘密斯以遗嘱无效为由将王某及公司一路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股东权纠纷案举办了终审宣判,讯断周老师所立遗嘱中关于公司家产以及策划权的部门为无效遗嘱,判令公司将财政报表、账簿、条约给以刘密斯查阅。
刘密斯与周老师原系伉俪相关。1999年1月,周老师出资35万元、刘密斯出资15万元创立了北京保利泰克商业有限公司,约定周老师持有公司70%的股份,接受执行董事、司理职务,刘密斯持有公司30%的股份,接受监事职务。保利泰克公司创立后,一向由周老师认真策划解决。在保利泰克公司的工商挂号中,刘密斯与周老师均是股东。
2000年,刘密斯与周老师在法院调整离婚,并对家产举办了分割。2003年10月,周老师因病归天,归天前立下遗嘱,个中一项内容为:从2003年10月31日起公司由王某经受策划,2003年10月31日之后的公司家产归王某全部,统统债权债务由王某处理赏罚。
2003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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