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关于遗嘱公证的定义: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公证遗嘱与普通遗嘱的区别是其遗嘱是否经过公证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为效力最高遗嘱,其他形式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经常办理的业务,适用于公证特别程序(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根据司法部关于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关于遗嘱继承(含遗赠)的规定,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继承(接受遗赠)公证时,应当向死者所有法定继承人核实遗嘱是否为遗嘱人最后有效遗嘱。为此,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应当考虑以后执行该遗嘱所必需的核实问题,既在公证文书中增加遗嘱人所有法定继承人内容。 遗嘱公证书写作是一项系统的**工作,应当贯穿于遗嘱公证的始终,并非仅指遗嘱公证书而言。它包括告知、谈话笔录、遗嘱代书(正式稿必须打印)、公证书等写作工作,其中以代书遗嘱为重中之重。 一、遗嘱公证书写作的一般要求 遗嘱公证书写作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制做公证书发送当事人的公证书部分,包括遗嘱和公证书;二是公证遗嘱程序要求的告知、笔录、代书部分。 对于第一部分,属于公证公文文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公证文书标准打印(手写或者填写应当禁止),即标题为宋体二号字,正文为仿宋三号字,每行为28个汉字,包括标点符号(Wsp Office 2003的页面设置为上35mm、下35mm、左30mm、右24mm),必须使用打印机打印。其中公证书必须按照司法部定式公证书格式打印。 第二部分属于公证内部文书,无手写和打印的限制,对打印的也没有字体和字号的限制,实践中承办公证员可任意选择。需要注意的是,对到当事人现场**的,其代书稿和谈话笔录应当手写。 遗嘱公证适用于公证特别程序,《遗嘱公证细则》所规定的特殊要求应当体现在公证文书中,主要有: 1、关于二人办理,其体现在公证文书上的材料有遗嘱代书稿、谈话笔录。特别是谈话笔录,《遗嘱公证细 则》规定:“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所以,笔录应当明确当事人是自己阅读还是公证员宣读,并且为明确“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的规定,两名承办公证人要在笔录底部亲笔签名。 2、辅助录音(因录像成本已经很低,遗嘱公证不提倡录音)、录像的,应当在公证证词中说明。对于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申请的,为防止遗嘱人死后可能产生纠纷,建议当事人辅助录像。遗嘱细则16条(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宜按保全录像办理,不易直接办理遗嘱公证(盲人除外)。 3、遗嘱公证应当履行审批程序,不宜适用主办程序。除遗嘱人在公证书送达前死亡的(审批人已签发),公证书必须直接送达遗嘱人,并由遗嘱人签名或按手印。辅助录像的,录像内容应当包括送达。 4、对于由公证员代书的遗嘱,应当在谈话笔录中体现。其表述为遗嘱人主动要求,而非公证员强制要求。 5、公证书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遗嘱公证不适用于当事人补充材料可以延期的规定。既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二、代书遗嘱参考样式 为便于阅读和参考,虚拟当事人姓名和处分财产情况,在计算机建立一个“新遗嘱”文件夹,每个实例设立一个对应的文件名,方便实际工作中对应查找。 样式一,适用于财产为遗嘱人个人财产,遗嘱指定受益人为一人,其配偶不享有共有产权。文件名:全部遗产(独)。
遗 嘱
立遗嘱人:朱福,男,一九二五年四月五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04192504052510。 我,朱福,父母均死亡,有四个子女,二个女儿,二个儿子。长子朱春,次子朱贵,长女朱芹、次女朱梅。 我在阜新市新邱区文明街13-341号有住房,该房屋混合结构,建筑面积71.91平方米,产权证编号:阜房权证新邱区字第301-02-3451号,是二○○八年通过动迁取得的产权。我妻子王素珍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死亡,取得房屋所有权时间是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在此间我没有再婚,房屋是我个人所有。我有四个子女,为了防止以后家庭出现纠纷,立遗嘱如下: 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屋给次子朱贵一人继承,其配偶不享有共有产权。 此遗嘱一式二份,我留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样式二,适用于财产为遗嘱人个人财产,遗嘱未指定受益人仅为一人。文件名:全部遗产。
遗 嘱
立遗嘱人:朱福,男,一九二五年四月五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04192504052510。 我,朱福,父母均死亡,有四个子女,二个女儿,二个儿子。长子朱春,次子朱贵,长女朱芹、次女朱梅。 我在阜新市新邱区文明街13-341号有住房,该房屋混合结构,建筑面积71.91平方米,产权证编号:阜房权证新邱区字第301-02-3451号,是二○○八年通过动迁取得的产权。我妻子王素珍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死亡,取得房屋所有权时间是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在此间我没有再婚,房屋是我个人所有。我有四个子女,为了防止以后家庭出现纠纷,立遗嘱如下: 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屋给次子朱贵继承。 此遗嘱一式二份,我留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样式三,适用于财产为遗嘱人与配偶共有,遗嘱指定受益人为一人,其配偶不享有共有产权。文件名:一半遗产(独)。
遗 嘱
立遗嘱人:朱福,男,一九二五年四月五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04192504052510。 我,朱福,父母均死亡,有四个子女,二个女儿,二个儿子。长子朱春,次子朱贵,长女朱芹、次女朱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