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确立申请策略、保护制度 1.基本的商标申请策略 商标申请策略是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申请不是纯程序操作,而是与商标保护、商标诉讼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商标申请工作做的好,后续工作就较易开展。 在母子商标体系下,各下属单位在和推广前一定期间(比如一年),必须向商标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商标申请要求。否则,因此造成被侵权,由下属单位承担责任。商标管理部门依据下属部门申报的国家或地区清单,确定申请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要求或提出补充注册的意见,不能仅仅从各下属单位的角度考虑,应从总公司的整体利益考虑。这是为了充分保护自己、避免被抢注的重要防范措施,也是“商标使用,申请先行”原则的具体要求。 商标申请应注意以下策略。首先,使用注册和保护注册、防御注册同时进行。对图形化程度高的商标,可申请外观专利;对可以拆开的商标,尽量分开(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申请,以防止他人分开申请,组合使用;为防止影射,在赋予商标外文含义的同时,可以将其中文拼音申请注册。 其次,申请方式的选择:在实行申请在先的国家,尤其应考虑到商标公告期较长(一年以上)的问题,要充分利用各种申请(国际、地区性和国内申请〕的不同要求和时间差,以防止抢注事件发生。 ①遵循方便、快捷,保护全面,费用低廉的原则,选择可以较快取得保护的注册方式,以欧共体注册(15国)为首选,因为其不需国内注册或申请为前提,非常便捷。其次,是马德里国际注册(50个国家地区),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zjcf/2012/1011/41594.html。费用低,覆盖面广,但需以国内注册为前提,因此如果是新商标,在国内没有取得注册前,最好不要考虑此种方式,因为很多抢注事件的发生就是在不符合条件时将该种方式列为方案。再次,是非洲组织注册,以可能或潜在市场为必要条件。另有比荷卢经济联盟注册也可以考虑。 ②对于抢注严重的国家(如印尼、日本等),或对于企业来说是特别重要的出口国家,则以单独注册为佳。对部分使用华语的国家或地区,比如香港、台湾、日本、印尼等,可以申请汉字商标。其余国家(非国际或地区性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甚至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地区或国家),只能单独注册。 ③对抢注频繁的国家,宜列入“抢注高发国家/地区名单”,可在此类国家选择商标代理公司(一般为律师行)负责商标(包括已公告、注册和进入商标局数据库的商标申请)监视、市场监视事宜,或采取全球监视。这样,可以及时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并采取相应对策。 ④续展申请(一般是取得注册十年以后,各国规定不同)费一般是申请费的两倍,如果将与国际或地区性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中重合的单独注册国家放弃续展,这样可以节省一大笔费用。 ⑤指定商品、类别、群组和国家(领土延伸)也应通盘考虑。尤其是在部分国家,可以全类注册,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可以超过10个,而费用不增加。 ③在实行使用在先的国家,比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实际使用是甚为重要的。如果在申请国长期不使用,如达到3年,即使取得注册证,如果被申请撤销,也不能保证打赢官司。企业可以在接近法定年限前,小批量使用或提供有关,以保证商标不被撤销。 在这类国家取得注册证,一般要三年以上,甚至更长时间。在取得注册证之前,还要求提供在申请国实际使用的证据。为了尽快取得注册证,可以考虑在提出申请时选择“实际使用”或“国内注册”为申请基础(尽量不要考虑“打算使用”为申请基础),同时提供有关照片(突出清晰的拟申请商标图样),这样,可以尽快取得注册证。 因商标策略以诸熟国内外商标法以及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等知识为前提,并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推广实践,才能确立并及时调整商标策略,因此应由专门的法律人员负责。并建立商标管理人员与市场营销人员信息沟通的渠道,以保证有关信息能够及时反馈至商标管理人员,有关资料能够有效收集、建档和提供。 2.建立规范的涉外商标保护制度 ①应与经销商、代理商签订合同(协议),其中严格约定经销商、代理商的责任,尤其是不得在任何国家或地区申请或通过第三人申请注册出口企业商标、标识和包装等,不得擅自改变出口企业商标的图案或组合等。 因为现在不但有经销商直接抢注出口企业的商标,更有经销商通过第三人抢注商标的事件。以前,不签经销/代理合同(协议),表面上看出口企业掌握主动权,但是一旦出现纠纷,难以证明其是出口企业的经销商;更难以证明其恶意,实际上不利于保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 ②建立、完善经销商、代理商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经销商和客户档案。基本内容包括经销商的公司资信状况、注册登记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的有关资料等。但应注意收集有关书件,因为有关业务往来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效力很低,难以作为有效证据被有关机关采用。 ③合同中明确经销商、代理商有义务及时收集和提供有关市场信息,包括商标侵权信息等。明确约定市场推广、广告宣传的费用承担,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④使用其他企业(尤其是国外企业)的商标应极为谨慎,以避免侵权。对定牌生产(OEM),应与商标提供者严格约定,要求提供其享有商标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注册证或授权书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出口企业的免责条款,约定对于第三人的追诉或权利主张不承担任何责任,并由对方赔偿因此给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 (二)建立母子商标、多商标体系 采取事业部制和分、子公司体制的大型企业集团,大都构建母子商标体系,集团确定一个母商标,再结合分、子公司发展要求和产品类型创立若干子商标。 因为涉外商标案件诉讼成本高、期限长(3年左右,甚至更长时间)、结果难料。在诉讼或异议期间,由于争议商标处于一种不稳定的法律状态,对企业生产、销售、商业信誉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而多品牌策略可以避免品牌延伸可能造成的质量风险,尤其是新产品的质量风险,以及品牌风险;可以弱化产品质量危机;可以在商标注册申请面临困难时有替代选择,尤其是商标被抢注时,有替代方案,而不影响产品销售和品牌推广,也不至于卷入费时费力的诉讼或纠纷;可以避免在商标变成产品通用名称时造成消费者不予认同;可以培养商标意识和多个品牌,使多个品牌相得益彰,使品牌增值。如果分、子公司商品质量没有保障或质量下滑,而影响母商标的信誉时,总公司有权取消商标许可,并由分、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分、子公司要培养商标意识,同样可以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其商标信誉提高时,对母商标也是有利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