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摩托车被吊销驾照 法院:维持交通支队的处罚 时间:2013-02-01 09:36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法制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公交司机陈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伤在路边摊用餐的张女士,为此他不但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款2000元,还被丰台交通支队吊销了A1、A2驾驶证。陈某认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交通支队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起诉要求予以撤销。1月2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交通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某认为,交通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过重,没有区分摩托车和汽车,其拥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A1、A2,并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交通支队应按照无证驾驶处理。 交通支队答辩称,事发后经检验,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支队依法履行告知、询问等程序后对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法院予以维持。 分 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公交司机,应比一般普通机动车驾驶人具备更强的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其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远超过醉酒的标准,可以认定其已不具备继续驾驶机动车的交通安全意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上路车辆仅作出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分,并未对机动车的类型进行进一步分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律后果是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资格,而不只是剥夺持证人驾驶某一准驾车型的资格。交通支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对陈某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李 辰 (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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