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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法律顾问综合法律:反倾销制度

时间:2012-10-31 02:23来源:南通国旅小金 作者:。霜天红叶 点击:
2013顾问综合法律:反倾销制度。反倾销制度主要涉及倾销与损害的确定、反倾销调查与裁定、反倾销措施以及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等内容,的小编就上述内容为考生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 一、倾销与损害的确定 (一)倾销的确定 倾

2013顾问综合法律:反倾销制度。反倾销制度主要涉及倾销与损害的确定、反倾销调查与裁定、反倾销措施以及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等内容,的小编就上述内容为考生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

一、倾销与损害的确定

(一)倾销的确定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我国市场的贸易行为。调查和确定倾销的国家机关是商务部。

确定倾销的方法,是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出口商品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是确定倾销的三个基本因素。

1.进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确定进口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有国内价格比较和替代比较两种。

2.进口产品出口价格的确定方法

有支付价格、首次转让价格和推定价格三种方法。

3.倾销幅度

倾销幅度的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按照上述两种方法难以比较的,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二)损害的确定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商务部负责调查和确定损害,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累积评估的条件和方法:

倾销进口产品来自2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根据倾销进口 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

是适当的。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

二、反倾销调查及裁定

(一)调查的发起和立案

调查的发起有两种方式:一是依据国内产业的申请;二是依据调查机关的自主立案职权。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的标准之一,是申请是否成立。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或者反对者总产量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二)调查的进行

1.调查方式和裁定依据

调查机关了解情况进行调查的方式,可以有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还可以派出人员到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法律 敎育 网

2.利害关系方的权利义务

商务部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调查的结束、延长和终止

原则上,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倾销幅度低于2%的;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

(四)裁定

裁定分为初步裁定和终局裁定。

三、反倾销措施

(一)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上述措施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二)价格承诺

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应当依法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商务部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三)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法律//教育网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四、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一)期限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过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复审

复审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事项是:对调查后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对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征收反倾销税决定机关的复审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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