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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陷欠款纠纷背后的法律思考

时间:2013-01-18 19:46来源:诚信迷途 作者:小槿 点击:
在常人眼里,银行(特指商业银行)经营着货币,存款、放款是其主要业务,资金不够首先想到就是向银行借款,历来就是银行向企业、个人等放贷,借款人欠债不还时,被银行起诉到法院,而这次的纠纷恰好相反,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调了一下位置,银行成了欠款纠纷的

  在常人眼里,银行(特指商业银行)经营着货币,存款、放款是其主要业务,资金不够首先想到就是向银行借款,历来就是银行向企业、个人等放贷,借款人欠债不还时,被银行起诉到法院,而这次的纠纷恰好相反,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调了一下位置,银行成了欠款纠纷的被告。银行也会欠钱不还?在“人咬狗才是新闻”的新闻价值观和人们猎奇心理驱动下,这一银行欠款纠纷引起了社会关注。

  根据原告方企业提供资料,两起纠纷起源于八年前对金华市婺州街金华科技园当时叫科技园2号楼的租赁合同及筹集装修款的借款合同。租赁起因是:当地政府搞一个行政服务中心,把各个办事窗口安置在一起方便办事,但政府没钱,选择银行出面操作,把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给各个机关。作为回报,银行可在里面设置一个窗口,政府机关的账户都放在银行。当时基本定下是建行金华开发区支行,建行因此开始进行筹备工作,后来,政府取消了这个项目,银行也选择退出,但建行已经和企业签订了合同,企业为清退原有租户也花了一定费用。事情经过八年的协商无果,想知道肇事逃逸处罚。企业选择将银行告上法院以追索欠款和利息。由于纷争双方对关键问题各执一词,且本案正由法院审理之中,对审理判决结果不妄加推测和评价。诚企业方陈述的起因经过属实,就本案的起因和纠纷处理过程中的一些方式等问题还是值得大家从法律角度去进行思考的:

  一、面对与商业银行的纠纷,应及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因对方主体身份特殊等原因而一再延误时机。

  1、商业银行一般都是按股份公司设立,尤其是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要面对股东监督、对股东负责,要面对财政、证监会、人民银行、银监会、国有资产、税务等等一些列监管部门的监管,肇事逃逸处罚。须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损失的处理是有严格的程序和责任追究的,靠地方政府、银行与企业三方协调解决问题难度是比较大的。

  2、银行和一般企业一样,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都会存在场地租赁、装修的正常需求和因此产生的纠纷,法律对于银行并无特权保护,如果有足够事实和证据,不妨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权益。

  3、国家对经营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有严格的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备付金和资产负债比例规定和要求,有足额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不怕银行欠债不还,关键是要确认自己对银行的债权金额。

  二、在参与市场经济过程中,政府、银行和企业均应遵循市场规律和执行法律规定,应坚持以法律、市场经济手段厘清地方政府与商业银行、企业之间的关系。

  上述两纠纷都起源于地方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项目的筹备和取消,没有该项目的筹备,银行不会租赁企业装修的科技园2号楼,企业也不会将其房屋清退原有租户租赁给银行,至今可能一直正常租赁收取租金收入;没有行政服务中心的取消,银行大概也不会选择退出,房屋装修也不会成为损失,银行正常使用房屋,交纳租金也就有其合理开支理由,纠纷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对于涉案纠纷中地方政府、银行、企业在参与市场经济中的行为,有值得大家反思的地方:

  1、作为地方政府。

  (1)要严格遵循项目建设的经济规律,违反经济规律,就可能引起参与主体之间的纷争、造成参与主体的损失。

  一个项目的启动,应严格执行调研、立项、审批等程序,而不是某个人随意拍脑袋决策,经过科学合理决策和合法程序的项目就不应筹备后再取消、造成资源浪费;在项目的参与中,要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不至于让部分工作超前或落后造成浪费。

  (2)政府应依法建设和维护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支持银行、企业等参与主体的发展。尤其在涉及政府本身的项目上,应创造条件采用招投标等正规、公开、公平方式,让企业公平参与竞争,以身作则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保护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利,不应把银行当作地方项目的“取款机”、把企业当成政府的附属。

  2、作为商业银行及其分支行。

  (1)既要积极参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在为地方经济提供资金支持中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效益,又要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开展业务,防范风险。对银行而言,涉案中行政服务中心的政府机关银行业务应该算是一种能产生业绩的重要资源,竭力争取未必不可,但要采取符合市场规律的方式。

  (2)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要建立严谨的法律风险评估机制、采取适当的法律保障措施。为争取更大的资源无可厚非,但在介入一个项目前,应对项目的法律风险进行严谨的评估;在具体实施项目筹备之前应有足够的法律保障措施,银行陷入租赁和借款纠纷的根源在于参与了子虚乌有的行政服务中心项目,如果银行当初做到与政府达成协议后才开始筹建,银行因此承担了责任、造成了损失,完全可依法向地方政府去追索;在与企业的租赁纠纷中,作为银行,既然没实际使用,早应采取措施(如以情势变更理由)解除租赁合同,降低损失。

  (3)作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行,应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诚如债权人陈述的借款属实,该借款本就不应该发生,国有商业银行对合理开支有预算费用,对需要开支的项目应按正规程序申请资金,其支出在成本中正常列支,以借款方式筹集是规避财务会计监管的违规行为。

  3、对于企业而言,要避免让“傍大款”、“傍政府”的思想压倒按市场规律办事的观念,不能因为是政府项目、租赁方是有钱的银行等因素,降低对项目可行性和法律风险的研究和评估,盲目清退原有租户后租赁给现有租户,最后陷入长达八年的纷争之中。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否则,自身可能会为扩大的损失买单。

  纠纷发生在八年之前,作为当事人的建设银行当时还未完成股改和上市,改革才起步,在还未建立和执行银行管理和业务操作的标准运作方式,作为政府、银行、企业的法律风险、法制观念还不够,参与市场经济时难免未充分考虑市场经济规律和法律风险。八年之后的今天,政府、银行及企业等市场经济主体的市场经济观念和法律意识都随社会发展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提高,希望类似事件不要再重复发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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